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主权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或原则,用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确定了在特定管辖权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斯蒂芬·克拉斯纳将规范定义为"以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标准"。

法律规范是法理学中的基础概念,涵盖了法规(制定法)、习惯法规范、宪法原则以及司法推理中形成的法律原则等。法规(statute)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体形式——由立法机关以正式书面方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法律规范则是更广义的理论概念,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所有法规都是法律规范,但并非所有法律规范都以法规形式存在。

特征
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规范性与普遍性: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和指引作用;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而非仅针对特定个体或个案。外交豁免和立法豁免等情形属于法律规范针对特定少数群体(如军人、公职人员)的特殊适用。

效力与生效:法律规范自公布之时起获得效力(validity),但自其约束法律主体之时起才发生作用(effect)。拉丁语"vacatio legis"指法律规范效力与生效之间的缓冲期间。法律规范的效力自被法律机构采纳之时起具有时间限制,经过一定期间后可因终止而失效。

在事实意义上,凯尔森提出"法律是人的行为秩序"。通过比较秩序、习俗和礼节,他认为法律的高度事实性使其成为一种经验现象。在规范意义上,法律被定义为"如果某事应为,则应当为之"。凯尔森提出基础规范(Grundnorm)的概念——当一个个体选择以规范性方式解释权威机关的行为时,基础规范即被预设。

规范法学理论
规范法学理论探讨法律"应当"如何,通过审视支撑法律行为、立法采纳和法官造法的价值与理由来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家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规范性"一词,涵盖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以下三种一般性规范理论对规范法学具有重要影响:

道义论:探索义务概念及其相关的权利和许可观念。在刑法中体现为:除非某一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否则不构成犯罪。

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的一种形式,通过预测结果来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规则体系而非个别的道德规则提供了决策的相关范围。

德性伦理学:在法律的语境中,当具有德性的道德主体实施了体现人类卓越品质的行为时,该行为即被认为是正当的。以德性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现为司法节制、勇气、智慧、正义等品格。

本体模型
法律规范的本体模型展示了行为规则如何影响立法产生和使用的过程。该模型通过逻辑、规则或本体论对法律规范进行建模,以方便法律信息检索和语义浏览。传统的立法检索系统基于文本检索,法律从业者需输入特定词语才能获取相关法律条文,效率较低且存在法律规则碎片化的问题。本体模型通过按法律规范的含义对立法进行分类来解决这一问题,提高了研究的清晰度和效率。

参见
*强制规范
*习惯国际法
*法理学
*法律渊源
*法规
*汉斯·凯尔森
*H·L·A·哈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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