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举罪

知情不举罪()是英格兰法中一系列犯罪的总称。该术语内涵相当丰富,刑法学者通常将其粗略分为两类:消极隐匿型(negative)与积极实施型(positive)。现行法只取其消极隐匿的含义,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法律中,该术语仅见于隐匿叛国罪()。

消极隐匿型
消极隐匿型的知情不举,是指对叛国罪或重罪隐瞒不报。根据英格兰普通法,每个臣民都有义务向国王的法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报告其所知晓的所有叛逆和重罪行为,并通过逮捕将罪犯绳之以法。该义务首先由各自治市郡(county borough)或特许权区(franchise)的大陪审团承担(直至1933年大陪审团被废除),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或呈报书(presentment)进行;但理论上,该义务也适用于其他所有居民。后者未能履行该公共义务的行为,即构成所谓的隐匿叛国罪或重罪不告罪。

用布莱克斯通的话说,隐匿叛逆罪的犯罪构成是“仅仅知情并隐瞒叛国行为,而对该行为无任何程度的赞同;因为任何赞同都会使当事人成为叛逆罪主犯”。据布拉克顿《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所述,未揭发他人的叛逆行为本身即构成重叛逆罪,但1551–1552年及1554–1555年的叛逆法令将隐瞒叛逆的行为仅定为隐匿叛逆罪。大多数规范叛逆罪审判程序的制定法同样适用于隐匿叛逆罪。其刑罚为:剥夺罪犯的土地收益终身、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处终身监禁。《》不影响上述刑罚。

重罪不告罪是指隐匿他人所犯的重罪,但隐瞒者事先未与罪犯共谋,事后亦未协助罪犯,以至于不构成该犯的事后或事前从犯。该罪行在当时(且在美国至今仍)属于轻罪,可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处以罚金及监禁。

在旧时普通法犯罪等级体系(即叛逆罪、重罪与轻罪)中,隐匿叛逆罪属于重罪,而隐匿重罪属于轻罪。不存在“隐匿轻罪”这一罪名。根据普通法,知情不举罪的刑罚是没收罪犯及其家庭的全部财产,并处终身监禁。

在美国,隐匿叛国罪(18 U.S.C. § 2382)被定义为:对美国负有效忠义务的人,在知晓有人犯有针对美国的叛国罪后,隐瞒该事实,并未尽快向总统、美国法官、州长或特定州的法官或治安法官披露或报告该罪行。其刑罚为不超过七年的监禁及不超过一千美元的罚金。

《美国法典》中亦规定了隐匿重罪(18 U.S. Code § 4)。

积极实施型
积极实施型misprision(妨害公益轻罪),基本含义是“实施了不应为之行为”,具体包括两类:其一,尚未达到叛逆或重罪程度,但具有公共性质的轻罪,例如高级官员渎职、藐视君主或治安法官;其二,妨害司法行为,如试图劝阻证人作证、披露枢密院审讯内容,或建议被告保持沉默。

旧时的法律著述指出,每一项重罪都包含妨害公益轻罪,王室可以选择以妨害公益轻罪而非重罪提起诉讼,即王室在某些案件中有权选择更宽缓的救济方式。

1967年刑法改革后,原属妨害公益轻罪的各类行为均按普通轻罪(misdemeanour)惩处,或由妨害司法罪等特定罪名继承。如今积极型misprision仅具法律史研究和判例注释价值,已无现实法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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