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14-15任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首位女性總統]]
臺灣女性的社會地位以往是在次於男性的從屬地位,這是因為臺灣社會中傳統的父權觀點以及社會結構所影響。隨著憲法增修條文頒佈以及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女性的法律地位已經有所提昇。
婚姻和家庭法律
20世紀時,台灣已婚女性的權利曾有受到嚴格限制,但1996年起的一系列修法後,已逐漸改善(1996年至2002年之前,曾五次修訂家庭相關的法律)。
1895年起,台灣受到日本的統治,所採用的日本婚姻法本身有對女性的歧視。不過這些調整下,妻子的權利還是不如丈夫,在家庭事務中仍持續受到父權意識形態的影響:有關妻子住所、子女管教,以及財產分配的決策上,仍然是以男性的意見為主。
處理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1998年生效。
現行的婚姻相關規定是以性別平等為基礎,是在《民法》第四篇第二章(972至1058條)中說明。父親和母親對兒女的權利相同,但1930年訂定的《民法》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此條款後來判定違憲(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因此《民法》1089條改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增修條文第10條第6款是「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也保障婦女的參政權,第134條提到:「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在增修條文中,有規定在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當選名單中的女性需超過半數(女性保障名單)。地方選舉中,各選區名額達四人者,當選者中,至少需有四分之一為女性。
勞工權益
中華民國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確保女性在職場的權益。此法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在2002年制定公佈,後來修訂,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2023年再次進行增訂及修正,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篩選性人工流產
有關的問題,台灣情形和東亞其他國家類似,仍有出現性別篩選性人工流產的情形。衛福部已禁止性別篩選性人工流產。
婦女運動
MeToo運動
該源起於2017年10月美國哈维·温斯坦性侵事件後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主題標籤,2018年3月9日臺灣一位匿名體操選手於Facebook上發文,指控就讀高雄市前鎮區光華國民小學時遭體操教練梁梅宗性侵長達十年。多個團體舉行MeToo運動遊行,並成立#MeToo申訴專線。2023年,因前民主進步黨婦女部黨工陳汘瑈指控導演薛朝輝性騷擾,以及被指為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原型的陳汶軒指控蔡沐霖、陳右豪等人,故在該年再度形成#MeToo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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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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