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浩霖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謝浩霖訴入境事務處處長》(),連同前案Q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是由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的標誌性案例,該案裁定香港政府要求跨性別人士進行全面的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法定性別是侵犯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中的私生活保護權。

背景
原告人謝浩霖是一位跨性別男性,其生理性别为女性,謝自幼便認為自己是一名男性,並曾接受心理治療、荷爾蒙治療、乳房切除手術和實際生活體驗,在醫學角度已經充分證明謝毋須進行其他外科手術便能融入社會。謝獲英國行政部門頒發性別承認證書,其英國護照上列出的法定性別為男性,但多年來因其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性別仍為女性而造成諸多不便,例如申請青年旅舍被拒、到銀行提款時被懷疑並非本人等,因此打算申請更改性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等同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原告人與另外二人在2017年曾申請司法覆核,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均被裁定敗訴。

法庭認為入境處的政策涉及與個人因素相關的價值觀,因此在作判斷時應採用比例原則,以「不多於合理的必要性」作為審查標準。法院認為,由入境處決定如何接受性別更改申請的政策並不符合上述原則,並以三個理由駁回入境處拒絕上訴人更改性別的決定修改後的政策如下︰

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可以繼續按照早前的政策,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記項,這部分不受影響。

未能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須符合多項要求才能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記項。

對於第二點的人士,入境處的要求如下︰

  • 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記項;及

*# 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 (雙側乳房切除術);
*# 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

  • 使處長信納申請人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以指定格式作出法定聲明,以確認申請人︰

*# 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 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持受異性荷爾蒙治療;
*# 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 如果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則須提供醫學理由及相關醫學證明及其他文件,入境處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 如更改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須於更改後30天內向入境處處長報告。

後續爭議
入境處於頒下判詞後超過一年才更新更改身分證性別記項的政策,被謝浩霖質疑有意拖延,並入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

在新政策公布後,謝浩霖於2025年4月25日再度申請司法覆核,認為終身提交醫療報告及荷爾蒙水平等資料,侵犯了其私生活受保障的權利。他也指更改居住地址或聯絡資料後,也需要通知入境處的做法,違犯《基本法》。

參見

  • 香港LGBT權益
  • 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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