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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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 21时35分左右。事故中,2辆汽车前后停在超车道,被男性A驾驶的货车从后方追尾,造成男女2人死亡,包括下文中加害者X在内4人重伤或轻伤、。发回重审前,被告人X在一审(裁判员审判)承认起诉事实,向受害者和死者家属道歉,事故发生。

事发前,X曾在距事故现场约1.4公里(km)的東名高速公路,将自己的私家车(本田Stream)停在规定停车地点外,之后受害者女性B(事发时39岁)驾驶车辆低速通过停在路上的X车辆右侧,坐在前者车辆后座的受害者男性C(事发时45岁)“打开B驾驶车辆的左侧滑动门,对被告人〔X〕大喊‘挡路,傻子。’,指责其停车方法”。X“对C的指责感到愤怒,想拦下B驾驶车辆抱怨,于是驾驶被告人〔X〕车辆追踪B驾驶车辆”,实际上,判决使用的是“大喊‘挡路,傻子。’,指责其停车方法”和“被C指责”,没有使用“提醒”一词。

21时33分左右,X在東名高速下行线(54.1 - 54.8公里里程牌),包括别入受害者面包车前方后突然减速,或在面包车为防撞车而变道后变道至其跟前,妨碍前行。

加害者余罪
此事件前后,加害者X还在山口县内犯下以下案件。

2017年5月8日20时15分 - 20分左右,X在山口县下关市内路上开车,被其他汽车超车后发怒,想“让对方停车,叫驾驶员下来后抱怨”,于是反复闪大灯、按喇叭、停车挡路,纠缠不休,后来见到自己停车后对方车辆立即停车,便下车走向对方驾驶座,直至20时25分左右,一直用手拍打驾驶座车窗玻璃、前挡风玻璃,向驾驶员怒吼“喂!找打吗!给我出来!我要杀了你!”,要求下车,后因驾驶员向拨打110报警而未得逞(强要未遂罪),后来死亡事故发生,由神奈川县警在调查时追加移送至,两案均追加起诉至。另外,此案中受害者的车与死亡事故中受害者车型相同,最后断定“加害者X将死亡夫妇的车强行逼停于高速公路超车道,诱发事故”。X被捕前曾接受自愿问话,称“受害者男性说我‘挡路’,我很生气,追了上去”,未发现受害方车辆路怒驾驶、闪大灯,改以涉嫌违反该法规定调查,2017年10月12日移送至。媒体报道,X平时经常路怒症发作,在驾驶时诉诸暴力,事发2个月后又因路怒症引发纠纷。

2017年10月12日,神奈川县警以涉嫌自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将追尾货车男性驾驶员A函送至横滨地检。A在横滨地检笔录表示,自己“没有保持足够车距。我觉得要是有100米就不会撞上去了”,“(现场规定大型货车必须在最左侧车道行驶,但我)熟悉道路,自大了。我忘不掉这场事故,十分后悔导致2人死去。非常对不起他们失去父母的2个女儿”。

逮捕、移送后,横滨地检在调查时与神奈川县警一同仔细审视X驾驶行为,考虑到X反复强行别入受害者车辆前方,且逼停受害者车辆前曾从侧面极度逼近。2017年10月31日,检方将X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起诉至。

2017年11月29日,神奈川县警就本次死亡事故前后,X在山口县内犯下的上文中2件强要未遂案,将X追加移送至横滨地检。2017年12月7日,横滨地检就下关市内器物损坏案(5月9日),将X追加起诉至横滨地裁。X就2件强要未遂案接受神奈川县警问话时,供称“对方自行停车”,否认指控。

本事故发生3个月后,2017年9月,X被指在福冈县福津市内市道开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向对方车上男性施暴,后因涉嫌暴行被函送至。此案由福冈地检移送至横滨地检后,横滨地检于2018年1月31日就此案给予不起诉处分:
另据报道,4个月前(2018年6月),X曾回复《神奈川新闻》(神奈川新闻社)采访请求,称“不相信记者,不会免费告知案件情况”,还恐吓过前去见面采访的电视台记者“要杀死你”。

风评被害事件
2017年10月,X被捕后,由于X在福冈县当建筑工人,社交网络上流传无事实根据的谣言,称与X同姓、在福冈县内经营建筑公司的男性是其“父亲”,该公司是X的“工作地点”。这则假消息导致该公司收到大量抗议和骚扰电话,被迫关闭2天,业务受到干扰,遭受风评被害。

以涉嫌在互联网散布该虚假信息,查获9道县11人,涉嫌名誉毁损。2018年8月,所有人不予起诉,当中6人因小倉认为应予起诉,决议“起诉相当”,2020年4月由起诉,均判处罚金30万日元。另有3人再次不予起诉,其中1人由小倉检察审查会再次议决应予起诉,2020年10月2日强制起诉。强制起诉男子涉嫌于2017年10月14日,在BBS写下与X无关的公司名称和电话号码,触犯名誉毁损罪,2021年1月22日发现死于辖区内,相信为自杀,刑事诉讼驳回公诉。

2019年3月7日,该公司与社长向福冈地方裁判所直方支部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除已达成和解3人外的8人,要求就业务损失与精神痛苦支付共计880万日元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
争点
: 诉讼争议点主要在于,因0km/h(车辆未行驶状态)引发死亡事故,是否可适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考虑到第2条第4号,条文末尾写明为“以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汽车的行为”,外界一度认为,从字面上看,X(下文中被告人)的车已经0 km/h停止,且受害者是因被告人以外车辆追尾死亡,难以追究被告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最终,停车后的事故未认定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而除停车中以外,从挡道到停下前行驶中的行为则适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发回重审前
发回重审前,本案一审分配至横滨地裁第1刑事部,由(审判长)、伊東智和、涩江美香3名法官与裁判员合议审理。案件编号平成29年()第1680号

起诉后,增加监禁致死伤罪为预备诉因。这是因为曾在(裁判员不参加)告知横滨地检与辩护人双方,法院认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会成立”。被告人X在认罪环节大致承认起诉事实,同时主张起诉内容细节有误。X的辩护人则称“本案事故在停车后发生,不能适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检方追加的预备诉因监禁致死伤罪方面)停车时间短,不构成监禁,也没有监禁故意”,主张死亡事故无罪。

第2次庭审(12月4日),决定延后原定同日举行的被告人询问,重新询问证人。庭审日程因此更改,第9次庭审(3月16日)2人重新接受询问,第10次庭审(3月18日)被告人接受询问。

3月30日論告求刑庭审,检察官称“X别入一家人车辆跟前减速,连续4次妨害驾驶,明显意图妨碍一家人车辆安全行驶。X通过妨害驾驶,使一家人车辆停车,诱发后方货车追尾事故”,寻求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与发回重审前一审判决相同。辩护人则在最终辩论主张,“检察官主张的驾驶形态,与GPS行驶轨迹明显不同。证言基于相关人员记忆,与一审等时候不同,不能采信”,称“(驾驶一家人车辆的)受害者女性基于自己意志停车,并非因X的驾驶被迫停车。追尾货车驾驶员A超速、不注意前方,‘鲁莽驾驶’,这才是事故原因。X揪的不是受害者男性前襟,只是上臂部位衣服,之后互相道歉。暴行罪也不成立”,主张无罪。同日,X不服判决上诉。

社会影响

  • 2018年12月14日,时任内阁官房长官菅義偉在记者会罕有针对交通事故发表谈话,称“(路怒驾驶)性质恶劣、危险,是重大问题”“将努力采取措施,包括警察严正取缔、处分、交通安全教育等”。时任国家公安委員長山本順三在记者会发表谈话,称“对于路怒驾驶,正在按道路交通法、刑法等立案或行政处分,并将继续推进(这些措施)”,《》(朝日新闻社)2018年12月14日报道(记者:飯塚直人)称,“高速公路上故意停车明显危险,检方主张有说服力”,呼吁有必要修法。
  • 此案发生后,驾驶员应对交通纠纷的意识增强,部分店铺行车记录仪销量增长至3倍。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JEITA)统计显示,2016年度上半期(4~9月期)行车记录仪统计出货量约65万台,2018年度上半期(4~9月期)约165万台,出货台数增长至2倍以上。2017年,普通乘用车的行车记录仪普及率只有约10%,此案报道后迅速普及。

脚注
注释
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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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 路怒症
  • 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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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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