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範疇

在數學上,關係範疇(記做Rel)指的是以集合為物件、以二元關係為態射的範疇。

在這個範疇中,其態射R: A \longrightarrow B是A與B之間的關係,因此R \subseteq A \times B

這範疇中兩個關係R: A \longrightarrow B及S: C \longrightarrow D的合成由下式給出:

(a, c) \in S \circ R,若且唯若對於一些b \in B而言,(a, b) \in R且(b, c) \in S

關係範疇又被一些人稱為「集合間對應的範疇」(category of correspondences of sets)。

性質
集合範疇是關係範疇的(寬)子範疇,其中集合範疇的態射f: X \longrightarrow Y對應至以(x, y) \in F \iff f(x) = y定義的關係F \subseteq X \times Y。

關係範疇中的態射為關係,而其相對應的、從其映至關係範疇的態射有著反向的箭頭,因此這態射是個,因此關係範疇包含其反範疇且是個。

由逆關係作代表所建構的對合為關係範疇提供了一個短劍結構,因此關係範疇是一個。

關係範疇有兩個做為並映至自己的函子,其中一個是二元關係R \subseteq A \times B,另一個則是其轉置R^T \subseteq B \times A,而這兩個二元關係的兩種合成關係分別為R R^T及R^T R,其中第一個合成關係R R^T給出了A上的;而第二個合成關係R^T R則給出B上的齊次關係。由於這些函子是映至關係範疇自身的同態函子之故,因此這些同態函子是內部同態函子;而由於這些內部同態函子之故,因此關係範疇是個,且是個。

關係範疇可以的形式,由集合範疇得到,在這種狀況下,其有著以對應至冪集的函子為協變函子的單子。

一個第一眼看上去可能令人有點驚訝的事實是,關係範疇當中的乘法是以不相交聯集(而非如集合範疇一般的笛卡爾積)定義的,他們自與F: A \longrightarrow B出發,他們注意到了派生函子Rel(A,B) \longrightarrow Rel(FA,FB)的性質,像例如說這函子保存了合成、逆轉跟相交等運算,而他們之後以這樣的性質建構了寓範疇的公理。

關係作為物件
David Rydeheard與Rod Burstall認為關係範疇有著作為齊次關係物件,一個例子是A是一個集合而R \subseteq A \times A是一個二元關係;而這個範疇的態射是集合間保持關係的函數,在S \subseteq B \times B是第二個關係且f: A \longrightarrow B是一個使得xRy \implies f(x)Sf(y),成立的函數,那f是一個態射。

Adamek、Herrlich與Strecker三氏進一步發展了這想法,他們將物件(A,R)與(B,S)給設成(集合,關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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