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務部長(;1966年前的該職位宜譯作加拿大法律政策專員)是1892年至2005年加拿大政府的一個職位。該職位源於大英系統的法律政策專員(Solicitor General;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最初被指定為協助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的官員。它最初並非加拿大內閣的一個職位,但在1917年之後,擔任法律政策專員的官員通常會宣誓加入加拿大樞密院並出席內閣會議。1966年,由於廢除了之前的《法律政策專員法令》(Solicitor General Act),並通過了一項新的法規,設立了加拿大法務部(Ministry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由此設立了加拿大法務部長的職位(ministerial offic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法務部法令》(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Act)最終於1985年通過。
近幾十年來,該職位由負責法律政策轉為負責管理監獄系統、皇家加拿大騎警、國家假釋審裁委員會(National Parole Board)及其他與內部安全有關的事務。2003年,該職位改稱為公眾安全及應急準備部長(Minister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該部門現通稱為加拿大公眾安全部(Public Safety Canada),職權範圍亦有所擴大。2005年,《法務部法令》被廢除
歷任法律政策專員(1892-1966)及法務部長(1966-2005)
(*) 不在內閣之內
參見
- 安大略省法務廳
- 加拿大公眾安全部
- 保安局 (香港)
- 內政部
- 法律政策專員
- 法律政策專員 (香港)
- 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
- 美國訟務次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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