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呈請書

權利呈請書》(),又譯《權利請願書》,是英国历史上于1628年6月7日通过的英格蘭宪制性文件,被视为與《大宪章》及《1689年权利法案》具有同等地位。《權利呈請書》起草人为愛德華·科克。制定的背景是同时期英国议会与斯图亚特王室争权和三国之战,一系列冲突最终导致了光荣革命的爆发。

背景
1625年3月27日,詹姆士一世逝世,由其子查理一世繼位。他所面臨最迫切的外交政策問題,是三十年戰爭,尤其是替與查理之姊波希米亞的伊麗莎白結婚的信奉新教之普法爾茨選侯腓特烈五世,恢復其世襲領地與選侯頭銜。

詹姆士在1623年以前奉行的親西班牙政策,不僅不得人心,而且效率低落、耗費龐大,因此國內普遍支持發動對西班牙的戰爭。然而,議會為此目的所撥付的經費卻被用於王室開支,而議員們也反對國王透過間接稅及關稅取得收入。查理一世的第一屆議會希望檢討整個財政制度,因此在完成檢討之前,作為一項暫時性措施,下議院僅批准國王徵收為期十二個月的噸稅與磅稅(Tonnage and Poundage),而非依照慣例授權其於整個統治期間徵收。

(Randolph Crewe),時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因拒絕宣告「強制借款」(forced loans)合法而遭查理一世免職。]]

查理命令上議院否決該法案,並於7月11日宣布議會休會;然而,由於戰爭急需資金,他又於8月1日重新召集議會。 然而,下議院開始調查查理的寵臣兼軍事統帥喬治·維利爾斯,白金漢公爵,此人因無能與揮霍而惡名昭彰。當下議院要求,只有在批准新稅之前先對其提出彈劾時,查理便於1625年8月12日解散了他的第一屆議會。 隨後,災難性的1625年加的斯遠征迫使他於1626年再次召集議會;然而,議會仍然堅持,在提供戰爭經費之前必須先彈劾白金漢公爵。於是,查理改採「強制借款」(forced loans)政策;凡拒絕繳納者,將不經審判即遭監禁,若繼續抗拒,則送交樞密院審理。

王座法庭首席法官蘭道夫·克魯裁定強制借款違法,但在他遭到免職之後,英格蘭王座法庭及其法官才改為配合國王的立場。 超過七十人因拒絕繳納借款而遭到監禁,其中包括托馬斯·達內爾(Thomas Darnell)、約翰·科貝特(John Corbet)、沃爾特·厄爾(Walter Erle)、約翰·赫文寧厄姆(John Heveningham)以及艾德蒙·漢普登(Edmund Hampden)等人。他們共同提出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聲請。1627年11月3日,法院批准其聲請,並命令將五人帶至法庭接受訊問。由於政府始終未說明他們究竟被控何罪,總檢察長羅伯特·希斯(Robert Heath)遂試圖藉此取得一項測試案例(test case)的裁決;此案後來被稱為「達內爾案」(Darnell's Case),雖然達內爾本人後來退出了訴訟。

法官藉由拒絕准予保釋來迴避此一核心問題,其理由是,由於尚未正式提出任何控罪,「〔囚犯〕不得獲釋,因為其所涉罪行很可能過於危險,不宜公開討論。」 這對查理而言無疑是一場明顯的挫敗,因此他決定不再繼續提出起訴;由於反對者之中包括前任首席法官及其他高級法律官員,這項裁決意味著強制借款幾乎必然會被認定為違法。 此後,拒絕繳納借款的人愈來愈多,預期收入的大幅減少迫使查理於1628年再次召集議會;而此次爭議也使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議員占據多數」。

為了維持軍隊秩序,查理如同詹姆士一世先前所為,採取了戒嚴法(martial law),其適用範圍不僅及於軍人,也擴及平民。《權利請願書》後來明文禁止了這種作法。 另一項與軍隊有關、引起人民不滿的措施,則是為支付士兵費用而徵收、稱為coat and conduct money的強制借款。

在一個重視穩定、可預測性與一致性的社會中,1628年3月召開的議會主張,他們只是確認既有且慣行的法律,這也意味著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父子都曾試圖改變這些法律。4月1日,下議院委員會開始起草四項決議,由前任首席法官、當時最受尊敬的法學家愛德華·柯克領導。 其中一項決議保障人民免於遭受未經議會授權的課稅,例如強制借款;另外三項則概述了自1225年以來即已存在、並於後來納入1679年人身保護法的各項權利。這些決議規定,任何人不得未經審判即遭監禁;不得被剝奪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權利,不論拘禁者是國王或樞密院;亦不得在尚未正式被控犯罪之前遭到羈押。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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