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是僱員在被裁員或公司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或停工,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換算。

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而遭僱主解僱(不包括裁員)或不獲續約或於在職期間身亡或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辭職(需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或年滿65歲因年老辭職,僱主均須於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而由於僱員不能同時申索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以及其計算方費完全一致,香港一般會把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混為一談。

計算方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統一如下:

;月薪僱員
( 最後月薪或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x 2 / 3 ) x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或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参見
*僱傭條例
*人力資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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