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始于(以下简称“SFFA”)和其他原告于2014年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方法院对哈佛大学提起的诉讼。原告称哈佛在本科生录取过程中歧视亚裔美国申请人。此案之后被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并与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北卡罗来纳大学案合并受理,其中哈佛大学为私立,北卡罗来纳大学为公立。2023年6月29日,诉哈佛案以6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诉北卡案以6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此项判决颠覆了美国大学实施了数十年的基于种族的平权招生政策。

平权法案
哈佛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但它获得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因此它必须遵守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案》,该法禁止种族歧视。具有种族意识的录取政策可能是合法的,但必须通过“严格审查”测试,此测试要求种族因素的运用必须符合“令人十分信服的政府利益”(例如源于保持学生群体多样性的教育效益),并且必须“狭义地适用”以满足此利益。

根据最高法院在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2016)一案中(以下简称“Fisher II案”)及其之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中,考虑到每个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包括种族)的“整体考量”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在1978年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中的裁决,种族配额是非法的。

诉讼案件
公平代表计划项目(Project on Fair Representation)的主管和唯一成员是活动家Edward Blum,他的目标是在教育、投票、就业等各个领域挑战政府与种族、民族相关的政策。2014年11月17日,作为Blum组织旗下的分支机构SFFA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哈佛大学提起了诉讼。拥有众多亚裔美国人成员主导的团体提交了“法庭之友”以支持SFFA,这些团体成员普遍认为他们或他们的孩子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受到歧视。原告声称,尽管亚裔申请人数和亚裔人口数急剧增加,但被哈佛录取的亚裔占全体学生比例每年都惊人地相似。不同的学生群体,校友和外部团体都提交了各种声援诉讼双方的“法庭之友陈述”。

直到最高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在FisherII案的审理中理清了相关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该案的审理一直处于暂停状态。而此案的口头辩论恢复进程则于2018年10月在波士顿的麻省联邦地方法院进行。

亚裔申请的个性分
据透露,在诉讼过程中哈佛大学的亚裔申请人在积极的个性,讨人喜欢,勇气胆量,友善和受到广泛尊重等特征上的评价始终低于其他族裔。法官判词提到,尽管该制度“并不完美”,但仍通过了宪法规定的审查。上诉最後被駁回。

2021年2月下旬,在經過7年的訴訟後,SFFA最終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5月17日哈佛提交了反對意見書,要求最高法院駁回。2021年6月14日,最高法院要求美國政府就其對該案的立場提交一份簡報,由於時間關係,此案延到2022年初才能審理。

2021年12月8日,拜登政府扭轉前任政府的立場,訟務次長應最高法院要求提交法庭之友,主張駁回學生組織指控哈佛大學案要求,哈佛發表聲明表示歡迎。

亚裔团体的申诉
2015年5月15日,由60多个亚裔美国人组织所组成的联盟向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提出了针对哈佛大学的联邦申诉。该联盟要求对其所谓的哈佛针对亚裔申请人的歧视性录取做法进行民权调查。亚裔美国人团体的反对声势也导致了加利福尼亚州SCA5提案的撤销,该提案旨在重新授权使用基于种族的平权行动,但目前执行的加州第209号法案禁止该行动。而教育部于2015年7月将申诉驳回,因为SFFA 曾在2014年11月针对学生入学考试提起过类似的申诉。2019年,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的司法部对SFFA申诉中针对哈佛政策提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截至2018年8月,而该调查仍在进行中。

调查研究所引用的申诉包括:

  • Golden(2007年)哈佛大学和其他精英大学对亚裔申请人的歧视是如此严重,以至于Golden专门写了一个篇章“新犹太人”,将其与1920和1930年代犹太裔美国人所遭受的歧视作比较。他写道: “大多数精英大学在录取方面都保持了三重标准,亚裔的门槛最高,白人次之,非裔和拉丁裔则最低。”
  • Espenshade&Radford(2009)在每个SAT测试分数等级中,亚裔学生的接受率最低,平均需要比白人学生高140分,比拉丁裔学生高270分,比非裔学生高450分。
  • Unz(2012)哈佛大学录取亚裔的比例在1993年达到顶峰,超过20%,然后迅速下降,此后大致保持稳定,降低了3-5个百分点。尽管自1993年以来,亚裔美国人的人口数量增加了一倍以上。“在哈佛,亚洲人的相对入学率直线下降,在过去的20年中下降了一半以上,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和多数其他常春藤盟校也出现了类似的下降。”
  • Sander(2014年)“相对于申请数量而言,在这些最挑剔的常春藤联盟学校中,没有其他任何种族或族裔群体的比亚裔所代表的录取率还低。”

最高法院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6月29日否决了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在招生中的“平权行动”,支持了学生公平录取组织的诉求,宣布高等院校招生时不能考虑种族因素。除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宣读法庭意见外,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肯定意见)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反对意见)均当庭宣读他们各自的意见,这也是较为罕见的举动。

多数意见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多数意见中写道,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不考虑种族、肤色或国籍的任何差异”,因此必须适用于每个人。他认为很多大学长期以来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即“检验一个人的试金石不是其克服的挑战、培养的技能或学到的课程,而是他们的肤色”。他写道,这两个招生计划这都缺乏充分针对性和可衡量的目标来确保种族因素的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将种族因素用于负面评价申请人。他指出虽然这两所大学声称申请者的种族从来都不是其招生计划中的负面因素,但这种说法经不起审查,“种族永远不能被用作‘负面因素’”。

黑人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写道,“虽然我痛苦地意识到我的种族和所有遭受歧视的人所遭受的社会和经济上的蹂躪,但我始终希望这个国家能够遵守《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明确阐明的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都是平等的公民,并且必须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註釋
参考资料
參見
*聯邦最高法院相關案例

相关条目

  • 格鲁特诉布林格案
  • 亚裔配额 (美国)
  • 肯定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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