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在單配偶制制度下,已有配偶的人而又與他人结婚,或同時與超過一人結婚,有時把事實婚姻也計算在內,即已有配偶者與他人以配偶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或以配偶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在容許多配偶制的婚姻制度中,如果配偶的數量超過所規定的,也被視為重婚。
民事責任
通常在單配偶制下,民法不允許成立一個以上的婚姻,後婚原則上會被視為無效婚姻。但在登記結婚時,民政或戶政機關一旦發現当事人已有婚姻,通常即不會再准予登記。
中華民國
《民法》:
備註:《民法》制定當時凡結婚違反第985條重婚之規定者,依第992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此一規定使前婚配偶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使後婚而歸於無效,若未有提起撤銷,重婚仍為有效。1985年修法改為重婚無效。
香港
《香港法例》:
刑事責任
在刑法上,重婚被視為是妨害婚姻和家庭的行為,因此某些國家會處罰重婚罪,特別是在受到儒家影響的漢字文化圈。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香港
《侵害人身罪條例》:
澳門
《澳門刑法典》:
日本
日本《》第184條規定,重婚行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見
- 婚姻
- 再婚
- 多配偶制
- 一夫多妻制
- 一妻多夫制
- 外遇
** 情婦
** 情夫
** 通姦
- 假結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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