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行政區劃

西班牙的行政區劃依照現行的1978年版《》第八章規定,分為下列三級:

  • 自治区(Comunidad autónoma;直譯為「自治共同體」)

自治市(Ciudad autónoma)

  • 省(Provincia)
  • 市鎮(Municipio)

西班牙原先僅設有省(其邊界確立於19世紀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憲法》在省之上增設自治區,以因應西班牙各地方在社會與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憲法》第二條承認「民族和地區」的自治權利,並聲明「西班牙國家之牢不可破的統一」。西班牙的自治區在性質上與聯邦制國家的「州」相似,西班牙政府將行政和立法權力下放予自治區,各自治區政府負責管理學校、高等教育、衛生、社會服務、文化與城鄉發展,並負責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務,在不逾越憲法的前提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省的性質則因自治區的設置偏向虛級化,主要用作選區以及地理編碼(如、等)參照之用。由於自治區擁有高度的地方自治權力,這使西班牙的政治體制偏向聯邦君主制,儘管西班牙政府並不承認。

自治區共有17個,自治區之下共劃分為50個省,其中有7個是轄區內僅有一省的「單省自治區」;自治市則有2個(休达、梅利利亚),均位於鄰接摩洛哥的地中海沿岸。省由若干市鎮组成(自治市在统计时视为市镇),截至2025年1月全國共有8132個。西班牙另在地中海擁有3個主權地(),由中央政府直接管治。

行政區划一覽
行政区面积列表
參見

  • 西班牙自治區
  • 西班牙省份
  • 市镇 (西班牙)
  • 西班牙行政區的ISO代碼
  • 1833年西班牙行政区划分

参考文献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