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條款()指的是在法規或行政法規中,規定某些行為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條款。這些行為的定義是相對模糊的,一般或於整體標準有關。相較而言,“非安全港條款”內所描述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
例如,某項法規中規定司機不得魯莽駕駛,而其中某個條款就規定“時速低於不構成魯莽駕駛”,於是這個條款就被視為“安全港條款”;同樣另外某個條款規定“時速超過構成魯莽駕駛”,則這個條款就是“非安全港條款”。同時也是這個例子裡,如果司機的駕駛時速介於25英里到90英里之間,那麼他的行為是否構成魯莽駕駛就不得不依靠模糊的標準來界定了。
理論解釋
法律語言學家推動了“安全港條款”的出現,以減少僅僅採用模糊標準(例如“魯莽”)所造成的法律的不確定性。 另一方面,安全港條款的出現也避免了立法上需要制定精確標準的問題,使得法官在處理“疑難案件”的時候失去“自由裁量權”。" 理論上,“安全港條款”的出現可以平衡模糊標準和精準規則間的優點。它既允許立法機關可以明確地規定某些可預見事件的預先結果,同時又保證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存在價值。
實際範例
亞洲
北美
歐洲
參考資料
參見
*安全港條款:
**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
**安全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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