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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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_drafted = 2000年5月25日
| date_signed = 2000年5月25日

此议定书于2000年5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截止到2018年9月,175国已签署并批准此公约,还有9国签署但尚未批准。

根据序言,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儿童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要求各缔约国以适当手段保护儿童免受上述问题侵扰。议定书第一条要求各缔约国保护儿童免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尤其是最恶劣的童工——雏妓。

其余各条指出国际执法的标准,包括各种问题,例如管辖因素、引渡、调查互助、刑事或引渡程序以及扣押和没收资产。

同时要求缔约国在该国领土上立法,“应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以适当刑罚惩处这些罪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假定未满14岁女童有从事性交易能力的嫖宿幼女罪,直到2015年方才取消。

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该议定书由于需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本地立法,因而在另行通知前,该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奥地利、法国、德国、挪威、西班牙与瑞典在签署声明上表示了对此保留的反对。卡塔尔于2008年6月18日撤回了此保留声明,至今为止本议定书并无任何保留。

瑞典
瑞典解释其对于儿童色情制品仅适用于与儿童或青少年发生性活动,不适用于成人假装、表演或打扮成为儿童。

虛擬兒童色情
第2條第(c)款中的「模擬()」指的是色情作品有兒童參與但兒童沒有進行真實的性行為,而是使用借位等拍攝手法,讓畫面看起來是從事真實的性行為,並不是指模擬兒童色情,然而有學者將「以任何手段顯示」解釋為包含文字、漫畫、繪畫等創作。

台灣自行翻譯的版本將「」翻譯為「技術合成」,台灣展翅協會以此主張任擇議定書有規範虛擬兒童色情。

CRC/C/156
在2019年發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文號:CRC/C/156)的第63段中,聯合國鼓勵各締約國立法規範不存在的兒童()或似乎是兒童的人()的兒童色情,並認為這些色情製品對於兒童的尊嚴與保護有嚴重影響。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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