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關哪些原因下允許提出離婚的相關法律,通姦是最常見的離婚理由。不過有些國家會用不同的標準看待男性通姦和女性通姦,例如女性通姦可作為離婚理由,而男性通姦則不行。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會影響對離婚理由的解釋。
以下是一些離婚的理由:
*性骚扰
*通姦
*酗酒
*
*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
*家庭暴力(包括對伴侶及對其子女的肢體暴力、性暴力及精神暴力)
有些司法管轄區只接受(伴侶不用證實另一方違反婚姻義務,即可提請離婚),而有些司法管轄區接受無過失及有過失的離婚理由。
各國和地区狀況
中華民國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第1079條:第一項「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第二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項「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五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參見
*
*和離
參考資料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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