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是蘇格蘭議會的法令之一,該法令改革了有關性罪行的法典,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對應法律為《2003年性罪行法令》。
背景
蘇格蘭法律委員會在2004年起,以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資料,檢討當時有關強姦及其他性罪行的法律,並撰寫報告,包括有關罪行所需證據的要求,及改革有關法律的建議,該報告書於2007年12月完成。政府承諾會根據法委會建議推動立法。在未有本法令前,蘇格蘭僅有很少有關性罪行的法律,現行法律不少均以普通法定義,因此亦產生了問題。
2008年6月17日,政府把有關法案提交予議會,法案於2009年6月10日通過,法令於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除第52條及53(2)條外)。
該法令重新介定何謂「同意」,指出「同意」必須自由地進行方能成立,法令亦指出多種受害人無法表示「同意」的情況,包括因飲酒導致神智不清,在此情況下與此等人士進行性行為即屬犯罪。政府發言人表示,該法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價值。
強姦罪行
該法令第一部份介定構成強姦罪行的條件,是蘇格蘭法律中首條定義強姦罪行的條文,在未有本法令前,強姦罪行沿用普通法定義,即一名男性在未經一名女性同意下,以陽具插入陰道,新法令加入了男性強姦受害人的條文。
強姦罪行定義為:
法令下的其他罪行
除強姦外,該法令第一部份亦定義以下的罪行:
*性侵犯
*性脅迫
*在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期間脅迫某人在場
*脅迫某人觀看性圖像
*以猥褻方式通訊 - 包括某人在另一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向另一人傳送明確的性文字訊息
*性暴露 - 包括為性目的而向另一人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
*偷窺 - 包括透過操作器材,錄製或觀看另一人的生殖器官、臀部或內衣,或另一人的進行私密活動過程,如更換衣服、如廁、洗澡或進行性行為
*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sp/2009/9/contents 《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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