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者,或稱自僱人士,其工作的僱主就是自己。此類勞務提供者承擔商業風險,不受勞動法律所保障,不能享受員工福利、有薪公眾假期、工傷賠償、退休金等,有些則加入行会。
有些自僱人士是自由職業者,而一人公司、个体户也是自僱人士的一種,屬於自己是員工,同時自己也是老闆,但他們不算是自由職業者。
自僱者要向稅務機關提交開業申報,為其收入申報利得稅、營業稅。自雇人士若營業額太低,收入太少,能享有免稅額(不用繳稅)。
在香港有很多網絡平台和僱員簽訂了條約,要求他們聲稱自己是自僱人士,繼而規避勞動法律。
例子
- 一人公司
- 獨立程式設計師
- 私人教練
- 影片創作者、自媒體
- 經生意轉讓頂手生意經營的東主
- 計程車司機(有些國家如日本並非自僱)
- 個人-{zh-hans:外包; zh-hk:外判; zh-tw:外包承接}-商
- 私人診所
- 律師
- 會計師
- 作家
- 漫畫家
- 小販
- 威客
- 居家就業(soho)
- 投資者
剩餘價值
*剩餘價值就是說明這種經濟模式,有別於資方與勞方分離的典型經濟角色分工模式。
香港的判案
- 「斑馬到家」案 :平台手機軟件是營利工具,亦作公司控制員工的工具,成為雙方確立僱傭關係的理據,判定網絡物流平台Zeek的車手並非自僱人士,要求平台破產,結算薪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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