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制度是漢字文化圈傳統丧服制度,是居丧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制度。
古代中国是由父系宗族组成的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宗法为重。由己身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男系后裔及其眷屬配偶,通称为「本宗九族」。
本宗九族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都是「有服亲属」,称为「内亲」。内亲在丧事期间要为死者服丧,关系亲近者居丧服制愈重、关系疏远者居丧服制愈轻,依次递减。母系血缘的服制只有一世,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是为「外亲」。
「服制」按服丧期限和丧服的粗细不同,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即谓「五服」。也可以說,所謂的「期服亲」是指父系亲属、「大功服親」是指祖父系亲属、「小功服亲」是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服亲」是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一世的亲属同属于缌麻服亲;除外之外的都是「无服亲属」。
五服
》喪服總圖,歷代服制略有變化,較《禮經》所載已有些許不同]]
古代中国的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用不同粗细的麻布制成,称为「五服」。五服经过演变可以化为23种服制,运用在138种人际情况,极其繁琐。
《仪礼》所载各种服制被后代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实际上,五等丧服因过于繁琐,后代延续传统均有些细节和理解可能与前代有所不同,民间在日常生活若一时难以执行,亦可穿著简易的「孝服」(男子头戴孝巾,身穿孝衣、麻绳和麻鞋;女子头戴孝巾或孝髻,身穿孝衫、孝裙、麻绳和麻鞋)。
具體而言,服制規範包含了居喪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生活方式。孝子要在墓旁搭草廬居住,寢臥草席、頭枕土塊,食粗茶淡飯;三月不沐浴、不剃髮鬚,夫婦不住同室,要求做到「言而不語」、「對而不答」、「不與人同座」。初喪時要絕食米飯,即殯後可以飲粥,百日後可以蔬食水飲,小祥後可以食菜果,大祥後可以用醬醋調料,禫祭除服後始恢復正常。藉著這種近似苦虐的行為,內在可以呼應和緩解內心的悲戚之情,外在可以表達哀慟和緬懷之意。
禮者,是朝廷制訂符合統治利益的行為規範,所謂「禮不下庶人」,因為士族須是知書達禮之輩,所以歷代服制對士大夫的約束較強,對違背服制的懲處也更甚於一般農民百姓,居喪期間不可有出仕、做官、考試、歌舞、嬉樂、飲酒、食肉、行房、嫁娶、赴宴、應酬、廟會、祭祀等行事,有公職者都要辭官歸籍,在家守制。門第世家居喪期間,出入不走正門、上下不行中階。
斩衰
》〈郡尊折節〉描绘徐显卿丧父情景,王徐二公前来吊唁,徐显卿身穿经过简化的斩衰服跪坐在灵案左侧]]
斩(『衰』通『缞』)是五等服中最重的丧服,亦做「斩缞」。丧服上衣(披在胸前)称为「衰」,下衣称为「裳」。斩衰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不缝边缘,服制三年(实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即可除服)。「斩」就是不缝缉的意思,所以称为「斩衰」。子为父、诸侯为天子、士大夫为君,都是服斩衰。
男服斩衰的装束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和菅屦;女服的装束和发饰有别于男子,除了苴绖、杖、绞带、菅屦等衣物与男子相同外,另有布总、箭笄、髽和衰的装束;众臣为国君服斩衰的装束是布带和绳屦两件物品,布带同齐衰服、绳屦同大功服,其余杖、冠绖等则穿戴如常。
齐衰
齐衰()是次於斩衰的丧服,亦做「齐缞」。齐衰服用粗麻布制成,断处缉边,因此称为「齐衰」。齐衰服由于丧期和服制的区别,又分为四种,即:齐衰一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和齐衰三月。
齐衰三年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和疏屦;齐衰杖期(期年)的装束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差异在于丧期的长短;齐衰不杖期的装束是不杖和麻屦,不持杖、以麻屦代替齐衰杖期的疏屦;齐衰三月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和无受,「无受」是指变服后即可除服,不再须要变换为轻服。
「期」(,『期』通『-{朞}-』),是指一周年的意思,有:杖期(持杖,服一年)和不杖期(不持杖,服一年)的两种区别。
大功
大功(,『功』通『红』)是次於齐衰的丧服,亦做「大红」。大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齐衰精细、比小功略粗,又可区分为:殇大功和成人大功两种。「功」就是指女子所做的纺织、缝纫等的加工,因为所加人工较为粗略,所以称为「大功布」。
殇大功是为未成年死者降等而服,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和无受,长殇九月,缨绖;中殇七月,不缨绖。成人大功服的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和布带,服制九月;三月变服之时受以小功衰服,即「葛衣」。
小功
小功()是次於大功的丧服,亦做「小红」。小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大功更精细,因为纺织所加人工不似大功那般粗略,故相对而称「小功布」。小功服又可区分为:殇小功和成人小功两种,主要取决所服对象是否成年,服制五月。
殇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澡麻带绖,因为是下殇夭折之故,所以是降两等而服;成人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牡麻绖,即「葛衣」。
缌麻
缌麻()是五等服中最轻的丧服,亦做「织麻」。缌麻服用细麻布制成,比小功服更精细,服制三月。缌麻服由于丧期较短,可以说是葬后即除服,故虽有殇缌麻和成人缌麻的区别,也只是所服对象有所不同,服饰则几乎没有差异。
-{繐}-衰
-{繐}-衰(,『-{繐}-』通『穗』)是諸侯之大夫为天子所服,装束是牡麻絰,服制七月,葬后即除。
心喪
學生為師長守喪,行止容貌如同喪父,但不穿喪服(無服)而心存哀悼,稱為「心喪」。《禮記.檀弓上》:「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鄭玄注:「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
摯虞《師服議》曰:「自古弟子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於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出五服
五服之外,共同五世祖的亲属称为「袒免亲」,已无丧服之制,即所谓「素服」;六世祖以上已經沒有亲属关系,即是「无服」。
袒免(,『免』通『-{絻}-』)解释做「袒衣露肩、脱冠扎-{zh-hans:发;zh-hant:髮;}-、以巾缠头」,袒免亲因无丧服之制,所以袒左、去冠缠巾以示哀思;宋代袒免是白阑缟巾、明清两代袒免是尺布缠头。
四制
四制是指:正服、義服、加服和降服,「五服」與「四制」兩者相輔相成,合稱「五服四制」。
本身於情份之內,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為父母服斬衰、孫為祖父母服齊衰期年,皆屬情份內之事;再者,伏於義理之內,為死者成服曰「義服」,例如:義子為義父母服斬衰,屬於義理內之事。
因為特殊緣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長孫本為祖父母服齊衰,但承重孫加重其服,服斬衰;反之,減輕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兒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為本生父母成服,均減輕其服。
服制的原則
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從服
《禮記》云:「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古代儒家制定服制的六項原則即是: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和從服。
「親親」是指宗族血統的親疏關係,原則上是和本身關係親近者愈重、疏遠者愈輕;
「尊尊」是指君臣從屬的尊卑關係;
「名」是指異姓婦女嫁入本族而有名份的關係;
「出入」是指本族已嫁、已嫁回歸娘家和未嫁婦女的有別關係;
「長幼」是指成年和未成年死亡的有別關係,原則上未成年死亡者要為其降等服喪,如達最低年齡則無服;以及
「從服」是指本人與死者無直接關係,但跟隨與死者有直接關係者而為其服喪的關係。
《禮記》覆云:「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指「從服」亦有六項原則,即:屬從、徒從、從有服而無服、從無服而有服、從重而輕和從輕而重。
屬從:「屬」者,謂親屬。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直接親屬關係,但眷屬與死者有親屬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妻為夫黨從服(妻子隨從丈夫,為夫家成員從服)、夫為妻黨從服(丈夫隨從妻子,為外家成員從服)、子為母黨從服(子女隨從母親,為外家成員從服)。
徒從:「徒」者,跟隨歸附者。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臣屬關係,但所隨從者與死者有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臣為國君(諸侯)之家屬從服、妾子為嫡母之家屬從服。假如所隨從者已經死亡,這種關係就不覆存在,也就不再須要為其從服。
從有服而無服:因為所隨從者為有服,本身應為死者從有服,但被壓降所以無服。例如:公子(國君之庶子)為其妻之父母本應有服,但礙於國君之尊所壓降,所以無服。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母、其妻服喪皆不在五服之內;簡而言之,是因國君既不從服,其妾子亦不敢為母黨從服、庶子不敢為妻黨從服。 「叔嫂無服」亦屬於「從有服而無服」的原則,按理「夫為其兄弟服齊衰」,妻妾隨夫本應為其夫之兄弟服大功,但唐代以前的服制規定「妻於夫之兄弟無服」。因為弟婦為兄服喪的話,等如將弟婦視同兒媳;反之,兄嫂亦如母,如此就有違人倫秩序。
從無服而有服:因為所隨從者為無服,但本身與死者的關係從無服變成有服。例如:公子之妻於公子之外兄弟從服,公子壓於國君之尊,於遠房兄弟無服,但公子之妻要為公子之遠房兄弟從服。
從重而輕: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重,但本身於死者服輕。例如:妻為其本生父母服齊衰期,為重;本身為岳父母服緦麻,有別於一般降一等而服,為輕。
從輕而重: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輕,但本身於死者服重。例如: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僅服練冠、麻和麻衣縓缘,葬後即除(國君不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亦僅服大功),為輕;公子之妻為公子之生母則服齊衰期,為重。
上殺、下殺、旁殺
《禮記》又云:「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三者,謂父、己、子三族;五者,謂祖、父、己、子、孫五族;九者,謂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族,九族之外皆出五服。
「殺」()是指親屬之間的關係逐漸疏遠,由父上推至祖、曾祖、高祖,親屬關係漸疏,謂「上殺」;由子下推至孫、曾孫、玄孫,親屬關係亦漸疏,謂「下殺」;由親兄弟旁推至從兄弟、再從兄弟、三從兄弟,親屬關係同亦漸疏,謂「旁殺」。
對周邊國家地區的影響
在大中華地區的影響範圍內,除非是有宗教等的不同考量,否則的話,傳統漢族喪禮仍有部份保留過往的「披麻戴孝」。守孝的這段期間,無論男女都不應穿戴一身的艷麗華服、首飾和施濃妝,應要保持生活低調和清簡。實務操作中,親眷在行過「成服禮」(大斂次日、做功德前舉行)後,也只有在守靈拜祭時才穿戴孝服,拜祭後就可除下孝服放置於靈堂,平日可穿上素服佩戴「孝誌」代替孝服;等到出殯時,再行穿上孝服,滿七葬後即行除服。
中國大陸
中國沿海開放城市地區可以租賃得到孝服,樣式已經趨於簡化,但大致遵照傳統的喪服,更進一步的簡化就只是戴黑紗;鄉村地區可能還保留「縫孝衣」的習俗,也就是由鄰里的「全可人」(好命婆)協助縫製孝衣。所謂的「全可人」在華北方言裡面,是指:父母/翁姑、夫、兒女或子孫俱全的婦人,也就是俗認為有福氣的人。
港澳地區
香港和澳門的傳統喪禮中,孝子女等親眷均須披麻衣、戴孝服;同時,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稱為「上服」。基督宗教喪禮則穿著黑色孝袍,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以示成服;在部份的西化喪禮中,也有男親眷選穿著黑西裝、白恤衫及黑領帶,女親眷則選穿著黑套裝及白恤衫。
台灣
台灣現在通行的喪服等級分為:麻(子、媳、長孫,同未嫁女等)、苧(孫、外孫、侄子女,同出嫁女等)、藍(曾孫、外曾孫等)、黃(外曾孫、玄孫等)和紅(玄孫、來孫等),過去還有初喪時用喪服、三個月後改用黑紗/白毛線的服例,但現在大多出殯後就換服,已經沒有再遵循這種服例;侄子女也可以一律穿著白衣或黑衣,同輩族親則在手臂綁上白毛巾;但總的來說,南北各地之間各行其事,喪服的形式極有差異。採用佛事儀軌的喪禮,眷屬可以穿著黑袍;而在基督教儀式的喪禮裡,眷屬則可以穿著黑袍,也可以穿著白色、黑色或深藍色的素服。
日本
日本於奈良時代頒佈《養老律令》,有仿若《大唐開元禮》服制的〈服紀條〉。
朝鮮半島
朝鮮王朝汲取了明朝的服裝和禮制,其中也包括五服制度()和喪服()服例,五服即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和緦麻()。
越南
越南後黎朝(1428年-1789年)同樣汲取了明朝的五等喪服()制度,載於《國朝刑律》之中,後世阮朝(1802年-1945年)的《皇越律例》亦有參考沿用,稱為「五服」()。
- 斬衰(),又稱為「大喪」():服三年(實際上,二十七月)
- 齊衰(),又稱為「期年」():服一年杖期、一年不杖期、五月或三月
- 大功():服九月
- 小功():服五月
- 緦麻():服三月
琉球國(沖繩地方)
近世琉球(1609年-1879年)服制是源自王府於1667年4月23日頒佈的「不淨定」(忌服令),同前月16日頒佈的「葬禮之定」內容互有關聯。士族居喪期間身穿白布衫、披髮、不能穿著正裝、不能繫大帶,有公職者亦要停職在家留候。具體來說,若服父母三年之喪的話,初喪三十日要身穿白衫和披髮;過後可以除下白衫執勤務,但仍用竹簪束髮並保持服裝簡陋,三年內不參與任何喜慶盛事。
「不淨定」的規定,如下:
- 祖父母、父母、夫婦、兄姊,服三十日
- 繼父母、伯父母、弟妹、子孫,服二十日;但為弟妹以下服,不用披髮
- 甥姪,服十日
- 從弟以下,服五日
1725年制定、1737年改定的服制,區分:本宗方()、妻妾者從夫家()、外戚方()和出嫁女為本生方()的四種情況,影響延續至今。現今在許多地方已經精簡不穿麻衫,服喪期間通用的孝衣樣式依序是:白(或黑)、藍、青(或黃)和紅色的T恤衫褲,孝誌根據不同的地方和籍貫,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有極大地差異。
其他用語
變服、受服、成服、除服
有服親屬改變服飾,謂「變服」或「易服」。當開始服喪時,將常服換成喪服,謂「成服」或「持服」;一旦服喪期滿,將喪服除下換回常服,謂「除服」、「釋服」或「服闋」。事實上,有服親屬自成服開始到終喪除服,可能要經過多次變服,例如:斬衰、齊衰成服,要經過虞、卒哭、小祥、大祥三次由重而輕的變服,大功、小功成服也會經過一次變服,謂「受服」。
按照古禮的作法,三年(實二十五月)期滿後六十日為「禫祭」(除服禮),行過禫祭才算正式除服;所以從成服開始,直到除服結束,實二十七月。
正服、義服、加服、降服
參見上述「四制」。
衰服、期服、功服、緦服
五服制度中为父母之丧有三年之服,為关系最重、最亲近者之服,有「斩衰」和「齐衰」之分,谓「衰衣」或「衰服」;一年之服()有杖期和不杖期之分,为关系次重、次亲近者之服,謂「期服」。服制有輕於齊衰、重於緦麻之服,有大功和小功之分,为次轻、次疏遠者之服,謂「功服」;五服中最轻、最疏遠者為緦麻之服,謂「緦服」。
西晉李密所著《陳情表》裡陳述「外無期功彊近之親,內無應門五尺之僮。」「期」是指期服親、「功」是指功服親,用來分辨親疏關係的親屬。例如:「期服侄」為親侄、「功服侄」為堂侄。
反服、殤服
尊長為卑幼服喪,謂「反服」,例如:長男未成年過世,父母必須自譴一年,自稱為「反服父」和「反服母」,其餘子女過世則只稱為「父」和「母」。成年人為未成年死者服喪,謂「殤服」,「殤」有分為:16-19歲死者為「長殤」、12-15歲死者為「中殤」、8-11歲死者為「下殤」,有「殤大功服」和「殤小功服」兩等功服;8歲以下死者為「無服之殤」。
以日易月
遵照古代禮制:帝王駕崩時,太子繼位須服喪三年,舉朝臣子同服喪,喪期長短不一;然而如此對民間的生產有深遠影響,漢文帝遺詔有感重服擾民傷生,改制為三十六日即釋服,稱「以日易月」。後世歷代帝王因而沿用此制,遂無三年之喪,明代帝王三日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
參見
- 三朝、做七、百日、对年、三年
- 哭踊
- 丧服、素服
- 成踊、哭奠
- 丁憂、奪情起復
- 守制
- 嚴制、慈制、制中
- 當大事
參考資料
參考書目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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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接
- [http://www.guoxue.com/?p=11758 周代喪服],國學網
- [https://www.chiculture.net/1205/html/c03/1205c03.html 喪服制度]
- [https://www.chiculture.net/30077/c31.html 賜杖成服],中國喪葬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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