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住先是香港粵語詞彙,於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的爭議中出現。
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首)是由一個以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和選出。根據當地的基本法憲制文件,香港特首的產生辦法必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後由普選產生。
現行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被批評為小圈子選舉,並有批評者指根據現行的制度,香港人口中只有小於0.03%的人有權投票選出特首。
意思
「袋住先」,在粵語裡有「先接受手上一票」、「先接受了再說」、「先放在袋裏」或「先拿在手中再說」2014年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在華爾街日報撰文時也說在方案中提出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不一定是終極安排,未來應該有提出變更的可能。
支持
施永青曾表態支持「袋住先」;世界多個國家的社會亦曾經在政制問題上採取過「袋住先」這種策略,如果那些社會不接受「袋住先」的話,那世界的政治發展會停滯不前。褚簡寧也支持「袋住先」。
反對
政府
林鄭月娥曾表示她不喜歡「袋住先」一詞。林鄭在2015年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一次會議時說「袋住先」三個字並非由政府創造,並指這詞彙的意思像「明明好似『唔係幾好嘅嘢』但要接受」(明顯像是「不太好的東西」,但得接受)。
民主派
「袋住先」一詞和其背後的主張受到香港民主派質疑。他們指香港一旦在政改上「袋住先」 ,北京政府日後有可能會就香港政改問題上不再接受任何更進一步的改革,導致香港未來無法實現真普選,令到「袋住先」變成「袋一世」(經過這次改革後的政治制度以後不變,政改到此為止)根據這條法律,英格蘭當時可能只有50萬人可以在選舉中投票。某些居於市區的勞動階層人民在1867年得到投票權(儘管實際上,州份隨後則以人頭稅、識字測驗、選舉舞弊和威脅手段防止非白人投票)。女性於1920年得到投票權,而土著則於1924年得到公民權和投票權。美國最後於1971年透過第二十六條修正案給予18歲或以上的國民投票權。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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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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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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