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的台灣、朝鮮、关东州(大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的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在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義
《共通法》第一條原文為:
因此,外地通常是指內地(包含樺太)以外的大日本帝國屬地,不同於「內地」一詞,並非法律上規定的用語。
「外地」一般指的是國外的領土。在日本,外地是指日本固有領土以外的、從日清戰爭結束後開始新獲得或統治的地區。具體而言,按照獲得的年代順序包括以下地區:
*1895年:臺灣
1905年:樺太 1943年編入內地,在此之前的處理型態為準內地 *
*1905年:關東州 - 租借地
*1910年:朝鮮
*1919年:南洋群岛 - 國際聯盟託管地
廣義的日本帝國外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军實行军事占领而獲得的領土,如滿洲國;或日本在中國本部的租界、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等非由日本直接統治的地區,於過去日方內部文書中也稱為外地。
参见
*日本殖民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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