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測量處製圖廠出版的四百萬分之一《中華民國全圖》,可見包含外蒙古(蒙古地方)、瓦罕走廊、枯門嶺、琉球群島等領土主張]]
中華民國的疆域,自其建立以來曾多次變化。1912年立國,依《清帝遜位詔書》繼承清朝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1945年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自日本接管臺灣;1946年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其後又一度撤回承認。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於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去對中國大部地區的控制,政府機關播遷臺灣。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等臺灣附屬島嶼,福建沿海的金門、馬祖、烏坵等島嶼,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依現行法律概稱為「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與中共主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控制的「大陸地區」相對。
自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本文未列明「固有疆域」的範圍;2005年憲法增修廢除國民大會,變更領土的法定程序改為自由地區全民公投。第一屆國民大會歷年決議通過的《國民大會宣言》中,有「南沙群島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臺灣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中央政府在台北依法行使主权,乃为统一国家全部领土、恢复大陆十亿人民自由而奋斗」等語。
1991年起「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引入了「自由地區」「大陸地區」概念;同年頒行的《》中的第二条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該條例的施行细则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其後,香港、澳門分別於1997、1999年由外國交還中國統治,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列為特別行政區;在中華民國法制中,兩地並不直接適用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是另行由1997年制定的《》規範。
關於領海,1998年制定的《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間的海域。」
各種說法
領土定義
2005年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主張疆域領土四極點為:
*民國67年(1978年)3月25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宣言》:「本大會鄭重向全世界聲明:中華民國領土,非經本大會決議不得變更;南沙群島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
*民國73年(1984年)3月25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宣言》:「大會特向我海內外全體同胞及國際人士提出以下嚴正宣告:第一、中國乃全體中國人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乃依據憲法成立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固不容中共叛亂集團篡竊,亦不容任何國家貶損其地位。大會正告全世界國家政府與人民:臺灣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中華民國於八年對日抗戰勝利後,收歸祖國版圖。此一地區人民,亦為我中華民國的血胤,我中央政府在臺北依法行使主權,乃為統一國家全部領土、恢復大陸十億人民自由而奮鬥」「大會嚴正聲明:香港問題為中華民國與英國於一九四三年商定平等新約時所保留的懸案,應由兩國協商解決。」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民國87年(1998年)1月,《領海及鄰接區法》立法。
*民國93年(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民國94年(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6月10日總統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民国98年(2009年)11月,行政院公告修正《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
*民國108年(2019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大陸地區係屬我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
實際管轄領土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領土四極點為:
- 極東:臺灣省基隆市中正區中正里棉花嶼,東經122°06'25";
- 極南: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南沙群島太平島,北緯10°22'38";
- 極西: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南沙群島太平島,東經114°21'59";
- 極北: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北固礁,北緯26°23'58"。
註:有關領土主權爭端,請參見:釣魚臺列嶼、南海、南海諸島。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列島,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國領土面積排名第137位。
出版的《臺灣全圖》附《臺灣與各離島位置圖》。圖中,未繪出中國大陸與陸上鄰國的國界,但在南海完整繪製了十一段綫之國界,北抵北部灣中越邊界,宣示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的疆域主張。此外,還將釣魚臺列嶼標識為宜蘭縣頭城鎮。]]
臺灣本島,位於歐亞大陸與太平洋海盆的接觸線上,面積為35,808平方公里。。2012年,大陸委員會又表示大陆地区是「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而民間則因政治立場的不同而看法分歧或對立。詳見一中各表、九二共識、九六共識、一國兩區等。
- 港澳地區:中華民國一直以來視香港和澳門為「固有領土」,蔣中正總統曾向英葡兩國提出收回港澳兩地,但被拒絕。由於促使香港及澳門回歸的1984年(民國73年)《中英聯合聲明》及1987年(民國76年)《中葡聯合聲明》非中華民國代表簽署,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故其法律關係原本可不受中華民國認可,中華民國外交部於「中英聯合聲明」簽訂當日立即發表聲明,除重申香港為「我固有領土」外,亦譴責英國罔顧港人維護自由及經濟繁榮的意願。但現實上港澳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使港澳地區人民同時也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民國政府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條文裡仍將港澳區分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外。事實上港澳目前已經被可以代表「中國」的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接收,目前中華民國已經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視爲中國大陸現行行政區域之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設有港澳司主管相關事務,並在兩地設立辦事處。
由於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僅能有效控制台灣地區,故當前與周邊國家的爭議地主要為釣魚臺列島和南海諸島。
- 釣魚台列嶼(面積6.6平方公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日本皆聲稱擁有主權。
- 南沙群岛:仅有效控制太平岛與中洲礁,其余岛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文萊所控制。
- 黑瞎子島東部、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清咸豐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烏蘇里江至混同江入口處,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東六十四屯位於黑龍江以東遵封堆及壕與精奇里江為界外,餘均以黑龍江及額爾古納河為界,直至額爾古納河西岸之阿巴海圖止。」
- 白龍尾島:195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馬白山將軍為代表,把該島移交給越南,中華民國沒有承認此行為。
- 帕米爾高原西部、坎巨提:該地與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的國界仍被視為「未定」。。目前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條已經被所凍結。
1953年控蘇案在聯合國通過,政府重新宣示蒙古地方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宣言指出:「至其歷年來聽命蘇俄支解國家領土主權的非法行為,我們全部予以痛斥和否認。」第一屆國民大會還通過了多份與外蒙古相關的議案,如第四次會議第327號〈儲備蒙藏人才,以利收復蒙藏案〉、第五次會議第71號〈請號召海內外蒙藏及邊疆各民族同胞,一致支持政府,鞏固領導中心,以利反攻建國案〉、第六次會議第39號〈強化蒙藏委員會,提高功能,以資號召而利反攻案〉等,均決議送請政府切實辦理。第一届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吳秀蘭代表對蒙藏委員會專題報告作出更正:「蒙古包括内外蒙古,雖在蘇俄裹挾下宣佈獨立,我政府未予承認,但民國二十四年成立自治政府之時,曾報奉我國民政府派遣代表團前往監選,以示主權屬於我國,蘇聯亦曾同意,並派飛機迎送,故應視爲我國領土之一部。」大會送請政府書面答復。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外蒙古就是中華民國蒙古地方。
國民大會全面改選後,曾要求政府研究辦理全民公決,以明確外蒙古歸屬問題,但未付諸實施;鐘佳濱代表提案要求確認外蒙古非屬本國疆域,被大會否決。童振源等認為,國民大會未曾通過領土變更決議,蒙古仍是中華民國領土。
2002年陳水扁政府的外交部表示承認蒙古獨立,雙方後互設駐外館處。立法委員關沃暖提出此舉涉及「違憲」。其後的馬英九政府,2012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新聞稿說:{{cquote|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民國91年(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墻面懸挂的二千萬分之一《世界全圖》,中國大陸的疆域仍繪製為西至噴赤河、北抵薩彥嶺。
中華民國政府主張擁有台灣、澎湖的合法性爭議
分為兩類說法:
#認為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具法律效力:《波茨坦公告》為同盟國戰後處置日本一切依據,日方於1945年《降伏文書》承諾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真誠地執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日本過去自中國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即使1952年處置完畢簽訂《舊金山和約》內仍有提及《波茨坦公告》,並未否認其地位。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故當時中華民國擁有大陸地區與臺澎金馬地區,之後才由於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澎金馬地區。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則認為在1945年10月25日後就行使對臺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並在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並恢復中日雙方邦交。
#認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不具法律效力:日本在二戰後於1951年簽訂並具有領土處分性質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中僅聲明放棄臺灣、澎湖主權,未聲明將臺灣、澎湖主權割讓給任何國家,且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也僅重申並承認《舊金山和約》的相關條款,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曾認為「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参见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台海現狀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注釋
参考文献
外部鏈結
-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8?mcid=3224 方域業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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