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

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簡稱)是由美國運輸部轄下的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所發出的文件,用以規範交通標誌、道路標記及交通燈號的設計、安裝及使用,指定了在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上使用的形狀、顏色、字體等的標準。在美國,所有交通管理裝置必須大致合符此守則的規定。美國各州份及地區政府、以至私人建設公司等都遵從此守則,以確保他們符合國家標準。雖然有部份州份的管理當局發展出他們獨有的一套標準,制定出他們獨自的一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但他們具體上仍然符合這套聯邦性的守則。

美國的全國統一交通管理裝置委員會(NCUTCD)不時會向聯邦公路管理局提出對此守則作出修訂及更改。

歷史
早在20世紀初,早期的鄉郊公路,大多數由私營的車會所維護及管理。這些車會透過會員繳交會員費,又或開拓州際公路等藉此增加收益。但在這些由各個車會所建設的公路上,卻豎立着各自設計的標誌。而且這些標誌的豎立,是着重於推廣公路多於促進駕駛者的安全及提示方向等。再者,這些車會之間的競爭及爭端等,往往促使了多套標誌準則的衍生,有說競爭最激烈時多達11套準則之多,令駕駛者花多眼亂、無所適從。;如有任何違反,則會被削減百分之10的撥款。結果,藉着由所賦於的巨大立法力量,運輸部以聯邦法規第23卷第655.603節作參考後直接採用了整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作標準。因此,這個原為準官方的企劃漸漸變成了正式官方的企劃。各州份可在守則之上添加補充文件,以便採用一些他們獨自的守則。但這些各州份版的守則仍須持續地與聯邦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保持一致性,亦即必須在聯邦公路管理局採納的任何修訂2年內,作出相應修改。

在1971年的修訂中包括了幾項顯著的新準則:要求所有於雙向車道中的分隔車線必須髹上黃色(而非於相同行車方向的車道上所使用的白色),及要求所有公路路牌(當時只限州際公路)必須採用綠底白字等。因應1971年的新修訂而須進行的重髹路面工程於1971年至1974年期間完成,而所有更換道路標記及標誌的工程亦必須於1978年為期限完成。

2008年1月2日,聯邦公路管理局於聯邦登記公佈了一則關於新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的提議修訂,並於《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網站上發佈了草案內容供公眾參閱及向公眾諮詢。諮詢截至2008年7月31日為止。新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最終於2009年出版。

發展過程
任何擬於《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進行的新增或修訂內容,均由美國的全國統一交通管理裝置委員會(NCUTCD)這個非牟利私營機構,向聯邦公路管理局推薦。該委員會同時向其他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的其他機構,例如各個州份所屬的交通部門等提供對本守則內容的詮譯。美國的全國統一交通管理裝置委員會一向致力發展公眾及專業人士,對何謂安全的交通管理裝置及安全行為原則的注意度;並作為一個討論平台,讓合資格人士交換對這方面的專業意見。

在加拿大,加拿大運輸協會(TAC)推出了加拿大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儘管該會公佈的守則與美國聯邦公路管理局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用途相同,但由其發展過程有別於美國,所以始終與美國的同類標誌有着顯著不同。特別在於如新不倫瑞克省等擁有大量英語及法語人口的地方,標誌都須採用雙語顯示,並較多使用符號性標誌多於文字性標誌。

傳統上,安大略省的運輸部一直採用他們自己的一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大部份內容均與加拿大運輸協會的守則甚為相似。但自從2000年左右起,安大略省運輸部公佈了一套《安大略省交通守則》(OTM),涵蓋在交通管理上的不同範疇(例如:強制性標誌、警告性標誌、標誌設計原則以及交通燈號等)。

不少的美國州份都有他們獨自的一套標準,部份州份會推出一份完整的守則,亦有部份只在聯邦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上加上補充性文件。例子包括鳳凰城的街道交通部門自1961年起就推出了他們獨自的《鳳凰城交通及路障守則》,並於1980年、1982年、1989年、1998年及2007年作過修訂。

此外,澳洲、新西蘭及愛爾蘭等國家的交通標誌都深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影響,採用大量與守則相似的標誌。

參考
外部連結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