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法里派, 又称贾法里学派、贾法里菲格赫()或贾法里法学,是伊斯兰教早期的九大教法学派之一,是什叶派十二伊玛目系统的教法学派,七伊玛目系统的尼扎里派也遵循这个教法学。创始人贾法尔·萨迪克,系阿里的重孙,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著名教法学家。他曾在麦地那设帐讲学,后来分别成为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创始人的艾卜·哈尼法·努尔曼和马立克皆就学其门下。该派不排斥创制。 在伊朗,贾法里法学被载入宪法,影响该国治理、立法和司法的各个方面。 在黎巴嫩,该法学派也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什叶穆斯林可据此处理个人身份事务。
该学派与逊尼派主流教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其对伊智提哈德(独立法律推理)的依赖,以及在继承、宗教税、商业、个人地位法领域的不同规定,特别是允许临时婚姻(穆特阿)。 自1959年起,贾法里法学被爱资哈尔大学承认为与四大逊尼学派并列的“第五法学派”。 此外,它是2004年安曼信息中列出的八个公认教法学派之一,该倡议由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发起,并获得前苏丹总理萨迪克·马赫迪的认可。
贾法里学派在萨非王朝时期(16至18世纪)伊朗改宗什叶派过程中被确立为国家法学。该学派的追随者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和阿塞拜疆(构成人口多数),并在沙特阿拉伯东部省、黎巴嫩南部、巴林和阿富汗形成重要的少数群体。
分支
乌苏里派
乌苏里派是通过运用理性论证和伊智提哈德来推导伊斯兰法的思想学派。乌苏里强调穆智台希德作为穆罕默德·马赫迪中介的重要作用,认为他们能够独立解释神圣来源,从而指导社区。这一方法确保了法律解释的灵活性,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条件和社会动态。 该思想流派在当代什叶派中占据主导地位。
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强调,贾法里法学的认识论基础承认主观性在认知过程中的影响。因此,贾法里法学区分常规菲格赫(客观)和动态菲格赫(主观)。通过Javaher-al-Kalem()中阐述的动态菲格赫,必须充分考虑时间、时代以及地点、位置的概念,因为这些思想和现实维度深刻影响着对诫命的解释、理解和含义提取过程。
阿赫巴里派
阿赫巴里派对伊智提哈德采取限制性立场。目前该学派几乎消失,仅存极少数追随者。虽然印度次大陆出现了一些新阿赫巴里派团体,但他们与历史上的巴林阿赫巴里运动没有直接传承关系。
核心理念
巴达
许多当代十二伊玛目派学者被描述为拒绝严格的宿命论。 这一信念通过什叶派特有的巴达概念得到进一步强调,该概念主张安拉并未为人类历史设定不可更改的进程。相反,安拉可根据其智慧随时调整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尽管一些学者强调巴达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拒绝宿命论)。
暂婚
尼卡赫·穆特阿()是十二伊玛目什叶伊斯兰中特有的一种婚姻形式,要求婚姻期限和聘礼必须在婚前明确指定并达成协议。 这是一种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私人契约,需要声明结婚意向并接受相关条款(类似于尼卡赫)。栽德什叶派、伊斯玛仪什叶派和逊尼派穆斯林不实践暂婚。
塔基亚
在什叶伊斯兰中,塔基亚( /)是一种宗教审慎原则, 或在面临严重迫害风险时,信徒可以隐瞒信仰或从事某些通常被视为非法的行为。 这一教义的一个来源可追溯至al-Kafi经典。
这一实践在什叶伊斯兰中得到特别强调,允许信徒在面临威胁、迫害或强制时隐藏自己的宗教信仰。
塔基亚原则是为了保护通常处于少数地位并面临压力的什叶社群而发展起来的。自9世纪马蒙时期的米赫纳(宗教迫害)以来,作为受迫害的少数群体,什叶穆斯林经常诉诸这一实践,而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逊尼派则很少需要采用这种谨慎策略。
注脚
参考文献
参见
- 伊斯蘭教法學
- 十二伊玛目派
- 七伊玛目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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