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日本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概要
; 目的
: 「賦予宗教團體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條)
; 定義
: 「推廣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條)
: 「備有禮拜的設施的團體」
: 或這些團體的「包括團體」
經過
1939年4月8日公布「宗教團體法」,1940年4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指示,昭和天皇以勅令廢止「宗教團體法」,宗教團體由從來的「認可制」(許可制)改為「屆出制」(報備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設立、規則變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参考资料
關連項目
- 宗教
- 宗教團體
- 宗教法人
- 政教分離
- 包括宗教法人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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