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前身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或稱彰化縣捕盜同知),俗稱「淡水同知」。該官職隸屬於臺灣道之下轄臺灣府,為臺灣清治時期管理北臺灣的最高行政與司法官員。

沿革
自1731年(雍正九年)起,因臺灣北部移民日盛,清廷官方正式將大甲溪以北之「刑名、錢穀」等行政與司法權全面劃歸該職掌管,並更名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官職品等為從五品(實際敘用或督辦時多加正五品銜)。

淡水同知專司負責淡水廳之治所行政。初建置時,治所暫設於八里坌(今新北市八里區);1733年(雍正十一年),因拓墾重心轉移與治安考量,正式移駐竹塹(今新竹市)。由於當時淡水廳的管轄區域廣及大甲溪以北直至雞籠、三貂(包含今臺中大甲、苗栗、新竹、桃園、大臺北及基隆、宜蘭一帶)之廣大北臺灣地區,因此該職實為清代中葉北臺灣的最高實際行政首長。

裁撤
直至1875年12月10日(清光緒元年11月13日),欽差大臣沈葆楨因防務與地緣發展考量,奏請新設臺北府,並於1876年1月16日(光緒元年12/月20日)奉准實施,正式將原有之淡水廳分割裁撤,改設為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該官職亦隨淡水廳之廢除而予以裁撤,其地方行政權責改由新設之臺北府知府、淡水知縣與新竹知縣分理。

參見

  • 淡水廳
  • 同知
  • 臺北府

參考文獻
歷任
參考文獻
*淡水廳 行政中心新竹市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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