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刑事司法合作(;;) 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條約》架構下,是歐盟政治任務之一,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3部(Part)第82條到第86條安排。
歐盟刑事司法合作原本是「歐盟第三支柱: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之一環,後者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拆分為「刑事司法合作」與「警察合作」。這兩項與另外幾項政治事務領域:邊境管制,難民政策,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都統整於「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中的「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欧盟三支柱」的名稱不復存在。
另一個變革在於:《里斯本條約》之前,「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性質比較接近會員國政府間合作事項,而不是聯盟的共同任務,因此其決策機制不是歐盟的通常立法程序,而是由「歐盟部長理事會」()主導。《里斯本條約》則將「歐盟刑事司法合作」劃歸歐盟的一般立法程序,亦即由上下兩院制的立法機關:歐盟部長理事會(對應於上議院)和歐洲議會(對應於下議院),站在平等地位參與立法。
歐盟制度演變圖
註腳
外部連結
*官方網站:[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justice_freedom_security/judicial_cooperation_in_criminal_matters/index_en.htm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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