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

蒙古地方為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曾名義上設置的行政區劃之一,成立於1915年;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北伐後,蒙古地方與西藏地方同為中華民國同以「地方」為名的特別行政區劃,相當於省級行政區。行政院也設置直接對口部會蒙藏委員會。此外,比照省政府的蒙古盟旗行政機關則為設於塞北四省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蒙古地方的制訂與北洋政府的外蒙古區劃相當,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從未實際控制該地區。該地區約有173萬平方公里。以面積言,蒙古地方為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的第二大,僅次於新疆省,其轄下有4部2地區及116旗4牧場36佐領等次區劃。不過蒙古地方因地形關係與《中俄蒙协约》內禁止漢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區域內人口並不多,1936年擁有約61.6萬人口。

1953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第六屆會議通過第505號決議。同年2月24日,中華民國以蘇聯未履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在立法院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並拒絕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

1961年聯合國安理會166號決議通過,蒙古加入聯合國。目前與其面積幾乎相同的蒙古國已成為聯合國会员国之一,也獲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絕大多數國家承認。

2002年10月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公告再度承认蒙古为独立国家。2005年原公告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後,2006年《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正式被中華民國廢止。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正式否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认外蒙古的独立。國民政府公告说:“外蒙古人民于1945年10月20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主持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然而到了1953年2月24日,依聯合國通過的「控蘇案」,甫已撤退至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的事實,稱《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五》是外交上的「重大勝利」。從此又片面宣稱蒙古為中華民國領土。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中華民國疆域包括蒙古地方。都自稱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像秋海棠。但是1961年蒙古加入联合国,中华民国放弃使用否决权。

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在台灣民主化和本土化。1993年民進黨籍立委對此首度提出挑戰,向司法院就領土定義聲請釋憲,指出上述說法無視於國際法中「對國家承認是無條件且不得撤銷」之慣例。而司法院作出的回覆則為領土問題為政治議題,非司法院所能解釋。

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虽「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理領土,說明「『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證實已徹底揚棄對外蒙古的主權聲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
现在實際統治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6日與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實際和法理上都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及其繼承政權的主權國家地位。

現狀
2002年,中華民國行政院和立法院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細則》內的「外蒙古」(蒙古地方舊稱)有關條文移除,明訂「大陸地區」僅為「中共控制之地區」,並在修訂的《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中要求將蒙古與中國大陸的邊界(即中蒙邊界)以國界標示。中華民國在外交部網站的各國介紹中加入蒙古國,蒙古國亦為其政府所承認之國家。政府也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

目前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教科書亦然。包含外蒙古在內的「中華民國全圖」(俗稱「秋海棠」)則已相當罕見或不再發行。民間也普遍視蒙古國為主權國家。

注釋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出版物
*《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1998年
*《蒙古分旗圖》,1940年
*《中華民國省情與地方建設》,1935年,中華民國行政院

; 网页

参见

  •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地方 (中華民國)
*** 西藏地方

  • 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

** 外蒙古
** 外蒙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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