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繼承制

幼子繼承制()又稱英式繼承(),相對詞為長子繼承制。因為該繼承制盛行於英國,因此又被稱為英式繼承。根據此-{制}-度,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幼子或幼女;這裡面又以土地為最主要標的物。此-{制}-度發軔於14世紀之前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一直到1925年才予以廢除。

在亞洲,部分國家、地區、民族仍有此繼承制度,例如蒙古族,台灣的布農族,日本的近畿、瀨戶內、九州一帶的漁村。

參見
*嫡長子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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