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

专区,或称专员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制度中,介于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准区划形式。抗日战争期间,中共政权既开始使用“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专区”推广至除东北、内蒙古、西藏外的中国大陆全境,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历史
专区源自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区,专区即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的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以便管理。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专区得到保留,并推广至全国,又将省属专区称为“直属专区”。

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

在1950年代,全国行政区划有过多次调整。其后,随着行署区在1950年代的撤销或合并为省,专区改属省,成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中的第二级行政区,属于虚级。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之间。

专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专区行政公署,简称“专区行署”;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专区行署专员”。1970年代以后,官方和媒体对“专区”改称为“地区”。

下级行政区
专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为县、市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其直接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与专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区称为“专级行政区”(参见地级行政区)。

数量
1949年,全境共有185个专区,包括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55个与“专区”同行政地位的“市”(专级市,参见:地级市)共计270个“专级行政区”。

另有研究者统计,1950年时,全国共有190个专区。1953年时,因专区合并,减少至152个。

专区列表
备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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