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即“地区级别行政区”,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常规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等。

地级行政区隶属于省、自治区等省级行政区之下;下辖若干个县、区、县级市、旗等县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本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完全相同。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地级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沿革
1950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开始根据《共同纲领》设置级别介于省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区,惟名称上自治区的行政级别无法以省、县区分。

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同时允许“较大的市”设立市辖区,为非民族自治区域实行四级行政区划埋下了伏笔。但由于市辖区行政级别未明确,因此除自治州外,中国大陸大部分地区仍施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此时,各省已设置有大量的省县之间的“行政专区”,内蒙古自治区设有自治区、旗/县之间的盟,但这些单位都不选举人大、不设置政府,不属于正式的行政区。

1978年宪法中正式允许“较大的市”(非直辖市)辖县,使非民族自治区域有了设立四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基础。

1983年前,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地区、省辖市。地区、盟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将其与县级市同划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开始改为“地级市”,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完全纳入“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改市
“地改市”,即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区建地级市)和地区、地级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2017年仅存地区7个,分布在新疆、黑龙江和西藏。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成立新的地级市。撤地建市亦称为“地改市”,即地区成建制改为地级市,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中,就正式确立了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专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不是行政区划。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从法律上广泛确立“地区”则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在根本大法中默认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建制。至此,中国大陸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开始演变为以四级制为主。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过正式允许“较大的”(省辖)市辖县,奠定了今天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的法律基础。

歷史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主要沿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1960年代至70年代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和蒙古国省级行政区]]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1988年至今
從1988年至今,仅存两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地级市(其中直筒子市的级别未被宪法确认)

以及两种类型的地级派出单位:
*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長官称爲地区行署專員;
**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准行政区;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
*盟(內蒙古)

市县同名
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列表
华北地区
华北地区共有34个地级行政区:

; 河北省(11个)

  •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 山西省(11个)

  • 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

; 内蒙古自治区(12个)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共有36个地级行政区:

; 辽宁省(14个)

  •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 吉林省(9个)

  •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13个)

  •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

华东地区
华东地区共有76个地级行政区:

; 江苏省(13个)

  •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 浙江省(11个)

  •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 安徽省(16个)

  •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

; 福建省(9个)

  • 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

; 江西省(11个)

  • 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九江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

; 山东省(16个)

  •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中南地区
中南地区共有83个地级行政区:

; 河南省(17个)

  •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 湖北省(13个)

  •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14个)

  •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广东省(21个)

  • 广州市、韶关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海南省(4个)

  • 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西南地区
西南地区共有53个地级行政区:

; 四川省(21个)

  •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 贵州省(9个)

  •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16个)

  •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

; 西藏自治区(7个)

  •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市、阿里地区

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共有51个地级行政区:

; 陕西省(10个)

  • 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

; 甘肃省(14个)

  • 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武威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8个)

  • 西宁市、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

  •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

  •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机构设置
前朝相似行政区类型

  • 汉:郡
  • 隋、唐:郡、州
  • 明、清、民国:道、府、行政督察區

其他国家类似行政区类型
在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印度行政区划、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列表
  • 副省级自治州
  • 副省级市
  • 计划单列市
  • 较大的市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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