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是由國際海事組織於公佈對於海上航行之國際規則。包括海上瞭望、船舶安全速限、避碰及其採取措施、狹窄水域、分道航行區、船舶相遇、受限制船舶、船舶燈號等航行規則。目前公約最新版本為2013年12月10號採納之國際海事組織第28屆大會決議案A.1085(28)所做的修正。
197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关于1980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通知。《1960年海上避碰规则》同时停止执行。非机动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执行。
目錄
*PART A 總則(Rule 1-3)
*PART B 船舶互見時之措施(Rule 4-19)
*PART C 號燈與號標(Rule 20-31)
*PART D 音響信號與燈光信號(Rule 32-37)
*PART E 豁免(Rule 38)
*ANNEX I 號燈與號標之安裝位置及技術細則
*ANNEX II 漁船群集捕魚時之增設信號
*ANNEX III 音響信號設備之技術細則
*ANNEX IV 遇難信號
參考資料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b0bf723264bb0d11482564820006a88f/2d8fe6f2609f7d9e4825656a000fda3a?OpenDocument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双语法例数据系统]
外部連結
*[http://www.imo.org/ 国际海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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