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caning)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司法、监狱、军事、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新加坡的鞭刑与邻国马来西亚和汶莱的相似,都是从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
六种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为严重。司法鞭刑只适用于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和抢劫,一次庭审能判处最多24下鞭刑。司法鞭刑总是与监禁一起执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署人员在监狱内执行,用一根大约1.2米长、1.27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臀部,同时有医生在场监督整个过程并确保犯人的安全。在监狱中服刑的男性囚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犯下严重罪行,即使之前没被法院判处鞭刑,也有可能会受到鞭刑的处罚。被关押在少年感化院的男性未成年犯如果犯下严重过错,也有可能受到鞭打。
在新加坡武装部队(SAF),如果男性军人严重违反军规,例如不服从合法命令或在军中制造骚乱,有可能被军事法院判处鞭刑,一次只能判处最多24鞭。军中体罚在关押军事罪犯的SAF拘留所(SAF Detention Barracks)进行,程度比司法/监狱鞭刑轻一些,使用的藤鞭也比较轻细。
在新加坡的一些中小学,当男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反复违规时,体罚有时被用作一种惩罚手段,但通常只在其他教育方法无效时才会使用。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只能使用轻细的藤条进行体罚,每次最多只能打三下,并且只能打臀部(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长或经过校长明确授权的学校员工才有权力执行体罚,并且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体罚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此种体罚同样只适用于男性,女生可能会面对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比如留校、社区服务或停学。
此外,在家庭环境中,许多家长可能会使用轻细的藤条或其他工具来惩戒他们的子女。 新加坡在大英帝国统治的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桦条鞭笞(birching)的罪行相似,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的人。
法律基准
《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只有经过医生确认身体状况适宜、年龄介于18至50岁之间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被判处鞭刑。
- 无论罪行的数量如何,每次庭审中,犯人
只能被判处最多24下鞭刑。如果庭审分为多个阶段进行,鞭刑的总次数可能会超过24下。
- 未满18岁的罪犯一次只能被判处最多10下鞭刑,并且使用的藤鞭会比一般的更轻。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未满16岁的青少年判处鞭刑,初等法院无权力对他们进行此类判决。
- 藤鞭的粗度不超过。
- 死刑犯不会被判处鞭刑。
- 鞭刑不分期执行。根据2015年一份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解释,不分期执行鞭刑的原因是:假设鞭刑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停止,如果法律允许分期执行鞭刑,犯人在康复后须要继续接受剩余的鞭打。上诉法院认为,鞭刑必须一次完整地执行才能达到其效果,而分期执行反而会给犯人增加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决定不进行分期执行鞭刑。
以下者不会被判处鞭刑:
- 女性
- 年龄超过50岁的男性
- 死刑犯
- 变性人:通过性别重置手术将生理性别从男性改为女性的跨性别女性不受鞭刑。
在2017年之前,法官通常会将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延长至最多12个月。 然而,从2017年5月9日起,最高法院做出裁定,除非有恰当的理由,否则法官不得自行延长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 因性别或年龄原因而免受鞭刑的罪犯更可能须要增加监禁刑期,以弥补鞭刑带来的震慑作用。如因医疗原因免受鞭刑的罪犯则一般无需延长刑期。 根据指导性准则,如果被判处超过19下鞭刑的犯人无法接受鞭刑,法院可将他们的刑期延长9至12个月。
适用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有40多种不同的罪行适用鞭刑,包括误杀、劫持人质、绑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非法吸食毒品、骚乱(聚众斗殴)、非法拥有武器、非法拥有腐蚀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性侵犯(非礼)、未经同意将他人裸体照片或影片上传到网上、偷窥等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抢劫、破门行窃、强奸、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被判鞭刑)、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敲诈勒索、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
大部分适用鞭刑的罪行都源自英属印度的刑法,并被纳入新加坡的刑事法典。然而,有些罪行是在修法后才添加的。1966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破坏法》,将破坏公物罪列为适用强制性鞭刑的罪行之一。据说,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PAP)决定推动《破坏法》的立法,旨在镇压持有不同政见者。在1960年代,反对党支持者曾通过在公共场所进行涂鸦等方式表达对PAP的反对。在《破坏法》通过之前,破坏公物者最多只会被罚款50新币或被判最长一周的监禁,但通过该法案后,破坏公物者可被判处监禁并至少三下鞭刑。
自1990年代以来,在许多性侵和严重伤害案件中,鞭刑虽然是可选的刑罚,但最高法院更倾向于判处鞭刑。1993年,一名18岁青年犯下非礼罪,当时的首席法官杨邦孝不仅驳回了他对六个月监禁判决的上诉,还增加了三下鞭刑。尽管在类似案件中法院此前从未判处过鞭刑,杨邦孝首席法官却认为,由于日益增多的非礼案件,判处鞭刑是合理的。这一裁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舆论。根据新加坡法律的判决先例原则,对于那些在非礼女性的案件中触摸受害者私处的犯人,法院将判处至少九个月监禁和三下鞭刑。
根据《陆路交通法》,如果一个人在第三次或更多次被定罪为鲁莽驾驶、醉酒驾驶或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继续驾驶,并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严重伤害,该犯人可被判处最多六下鞭刑。
许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到鞭刑的惩罚,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尽管口香糖在新加坡被禁止进口,但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并未被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进口口香糖最多只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统计资料
在1993年,一共有3,244鞭刑判决数量。 到了2007年,判决数量增加近2倍,一共有6,404个判决,共有95%执行完毕。 自2007年起,每年的鞭刑判决数量年复一年降低,2016年只有1,257个判决。
研究指出,鞭刑次数6下者占16%,12下者占12%,24下者占10%,其余则包括从1~20下的其它奇数和偶数。一般上都是体格健硕、身材魁梧高大的男性,有些甚至是武术或搏击高手。俗称“藤条”(cane / rotan),从邻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进口。一些外国媒体经常错误报道是皮鞭或竹鞭。对于藤鞭的尺寸和大小,法律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长度大约是,直径不超过,
在执行鞭刑之前,藤鞭的前三分之一部分会在水中浸泡一夜,以确保它充分吸水,变得更柔韧有弹性,不容易断裂,在打击时不会在伤口留下扎刺。
行刑过程
是新加坡监狱署执行鞭刑的其中一个地点]]
鞭刑从不单独判处,总是与监禁一起判处。如果犯人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刑事上诉,他在等待上诉判决期间不会被处以鞭刑。即使犯人不提起上诉,监狱署也会等待犯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效期限(14天)过了才执行鞭刑。
犯人不会预先知道什么时候会受鞭刑,通常只在执行当天才会得知。 一般来说,鞭刑是在监禁期的前三分之一内执行的。 这种不确定性通常会给犯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天天提心吊胆。
鞭刑在监狱内的特定鞭刑室进行,外人不得在场。鞭刑室宽敞而高大,天花板高,地板明亮,一侧设有桌椅供医生、监狱总监等高级监狱官员监督整个过程,另一侧则摆放着鞭刑所使用的刑架。刑架的高度大约,由木料制成,整个架子漆成蓝色,非常坚固,类似于两个顶部相连而底部分开的大约高的‘H’形木架,从侧面看像个‘Λ’。当犯人等待接受鞭刑时,他们会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队的顺序取决于他们各自的鞭刑数量,从最多的开始。 一些前囚犯表示,当他们排队时,他们可以听到排在前面的犯人受鞭刑时的惨叫声,
根据监狱惯例,犯人在受刑时是光着全身的,只在腰部间绑着一个软垫保护肾脏和脊椎。犯人的脚踝被皮革脚镣固定在刑架底座上,身体弯曲俯在刑架前面的横梁上,双手被皮革镣铐固定在刑架后面的横梁上。刑架前面的横梁垫有一层垫子,顶着犯人的腹部,横梁可根据犯人的身高进行调节,使得犯人的身体几乎成90度的弯曲,臀部翘起。尽量避免对筋骨和身体器官造成严重伤害。 如果鞭刑的数量较多,几名行刑官会轮流进行鞭打,以确保鞭打的力度在始终如一。 犯人在康复后将再次出庭,法官根据剩余的鞭刑数量决定是否延长他的监禁期,最多可延长12个月。 执行鞭刑时,行刑官不仅会用尽全力抽打,还会迅速将藤鞭的尽头划过伤口,擦破皮肤,导致鲜血渗出。一般上,打了三鞭后,犯人的臀部通常会因伤口重叠而开始出血。尽管鞭刑只集中在臀部,但由于许多小血管破裂,犯人的大腿和下半身的多个部位会出现瘀血现象。
有观点早期的报道和描述可能有意夸大了鞭刑的严重性,甚至形容现场"血肉横飞",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威慑犯罪行为。
鞭刑结束后,犯人的臀部通常会出现皮肤破裂、鲜血流淌的情况。医务人员会将犯人送到医疗室进行治疗,先将血迹擦掉,然后在伤口涂抹抗菌剂和紫药水,必要时会包扎伤口,给犯人服下止痛药
- 1993年,美国青年麦可·彼得·费尔(Michael Peter Fay)在新加坡破坏公物,当地法院判处他罚款3,500新币、4个月监禁和鞭打6下。此事件在许多国家的主要媒体上报道了一段时间,新加坡的鞭刑也成为全球焦点。该事件也引发了新加坡与美国之间的外交争端。最终,新加坡总统王鼎昌将费尔的刑罚减轻为鞭打4下。1994年5月5日,费尔在女皇镇监狱受刑。
- 1993年,香港青年苏奇河(Andy Shiu Chi Ho 译音)涉及到麦可·费尔受鞭刑案,因破坏公物被判8个月监禁和鞭打12下,但最终改判为6个月监禁和鞭打6下。
- 1997年11月,新西兰退伍军人大卫·威廉·培登(David William Peden)因签证过期非法滞留和吸食毒品,被判1年监禁和鞭打3下。他在1997年12月12日受到鞭刑,并在一天后得到新西兰大使馆官员的探望。
- 2010年5月17日凌晨,瑞士籍男子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割破铁丝围栏闯入SMRT地铁的樟宜车站,在一列地铁车厢上进行涂鸦。被捕后,弗里克于2010年6月25日被判5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
- 2010年9月,台湾人苏伟英(Su Wei Ying)和吴伟春(Wu Wei Chun)在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活动,分别被判处24个月和21个月监禁,并各自受到鞭打15下。2011年1月,另一名台湾人陈慈帆(Chen Ci Fan)因犯下类似罪行,被判处46个月监监禁和鞭打6下。
- 2014年11月,超过20名来自南亚国家的外籍劳工因参与2013年新加坡小印度骚乱被判处监禁,其中三名印度籍男子分别被判处25、33和30个月的监禁,并分别受到鞭打3下。
- 2014年11月,两个德国人安德烈亚斯·冯克诺雷(Andreas von Knorre)和埃尔顿·欣茨(Elton Hinz)擅自进入地铁车站,并在一列地铁车厢内进行涂鸦。2015年3月5日,他们罪名成立后各自被判9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
- 2015年3月20日,马来西亚籍工程师叶荣华()因在2009年至2012年之间性侵30名男生,被判30年监禁和鞭打24下。
- 2007年,马来西亚籍男子杨伟光()因涉嫌走私海洛因而被捕,最初被判处死刑,罪名成立为非法走私毒品。然而,随着新加坡法律的改变,杨伟光于2013年被改判为终身监禁和15下鞭刑。他的辩护律师拉维(M Ravi)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声称鞭刑不仅违反了新加坡宪法,而且带有歧视性。 2015年,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桑德莱什·麦农)裁定鞭刑并不违反宪法,并驳回了杨伟光的上诉。
- 2017年2月3日,沙特阿拉伯外交官班德尔(Bander Yahya A. Alzahrani)因性骚扰旅店实习生而被判处26个月零1周的监禁以及鞭打4下。他随后提出上诉,并交付了2万新元的保释金,因此在此期间被临时释放。 2017年7月21日,高等法院驳回他的上诉。
- 2017年,三名英国籍越南裔男子被指控在新加坡性侵一名马来西亚籍女子。最初他们被控强奸,但在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审判后,他们在8月15日承认了罪行,并以严重非礼的较轻罪名认罪。Khong Tam Thanh被判6年监禁和鞭打8下,Vu Thai Son被判6年6个月监禁以及鞭打8下,Michael Le被判监禁5年6个月监禁和鞭打5下。
- 2017年12月6日,澳大利亚赛马公司的总经理华德·詹姆斯·伯里奇(Wade James Burridge)因2015年在新加坡对两名女子进行非礼行为被判处11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随后,他向法院提出上诉,并交付了4万新元的保释金,因此在此期间被临时释放。
- 2018年1月,英国籍华裔唱片骑师袁叶明(Ye Ming Yuen 译音)因贩毒罪名成立,被判20年监禁和24下鞭刑。记者未经新加坡监狱局批准,对袁叶明进行了采访,并在英国报刊《每日邮报》上发表了相关报道,引起了英国媒体的关注。2019年1月,英国外交大臣杰里米·亨特在访问新加坡期间提及袁叶明的案件,并表示英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鞭刑。 袁叶明最终上诉失败,在2020年8月19日受24下鞭刑。 他的代表律师拉维(M Ravi)正在考虑根据国际人权法起诉新加坡政府。
- 2018年5月,挪威人Gregersen Tommy因为于2017年8月在克拉码头一家夜店外非礼一个醉酒女郎,被判1年监禁和鞭打3下。
- 2021年3月5日,英国籍阅读教师理查·克里斯托弗·蒙克斯(Richard Christopher Monks)因在2018年对一名三岁女学生进行非礼行为,被判处18个月监禁和3下鞭刑。法官指出被告的非礼行为极其恶劣,认为必须判处鞭刑以起到威慑作用。
- 2024年7月1日,39岁日本籍发型师北一光(Kita Ikko)在2019年在一间酒吧认识一名20岁女大学生,趁对方饮醉时多次强奸和性侵犯她,甚至拍下犯案过程,并将相关影片传送给朋友。北一光最终被判17年6个月监禁和20下鞭刑。
新加坡人
- 1987年11月31日,新加坡籍男子Qwek Kee Chong被控四项持武器抢劫罪名,罪名成立后被判10年监禁和鞭打48下(每项罪名鞭打12下。)1988年4月8日,他一次过被鞭打48下,随后被送入樟宜监狱医院接受治疗。1991年3月1日,他起诉政府并索赔偿。 政府承认监狱管理方面出了差错,因为根据法律犯人是不能在同一时间被鞭打多过24下的,所以给了他一些赔偿款。Qwek的三个同伙也同样被鞭打多过24下:Chia Teck Kiam被鞭打48下、Kwek Hak Seng和Lou Chou Fei各自被鞭打36下。他们当时不知道是不合法的,知道后在2007年也纷纷向政府索赔偿款。
- 2007年2月28日,新加坡籍男子陈永文(Dickson Tan Yong Wen)因协助非法贷款者骚扰债务人,被判9个月监禁和鞭打5下。3月29日,监狱管理方面出了差错,陈永文被鞭打8下。 陈永文向政府索3百万新元的赔偿,先是被拒绝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一些赔偿款。
- 2007年9月2日,新加坡服役军人张铭(Dave Teo Ming)在值勤时携带一把SAR 21突击步枪和8颗子弹溜出军营,声称要射杀已经变心的女友。20小时后,张铭在乌节路一带被警方逮捕。2008年7月,张铭的非法拥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判9年2个月监禁和鞭打18下。
- 2013年8月,新加坡籍男子Mohamad Khalid Mohamad Yusop因在新加坡战亡纪念碑涂鸦,破坏公物罪名成立,被判有3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
- 2015年,曾是青年奥林匹克骑自行车项目参赛选手的Alvin Phoon Hui Zhi因运输和吸食毒品被判5年监禁和鞭打5下。
- 2023年,一家非法公司的董事吴宗利因用空壳公司引进3名员工并且不给工资,雇佣法案第13条规定罪名成立,被判50个月监禁以及鞭打5下。他也是首名因不给工资而被判鞭刑者。
汶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司法鞭刑的比较
下表除“伊斯兰法鞭刑”一项外,仅比较三国普通刑事法下由法院判处的鞭刑。伊斯兰法鞭刑另有法律依据与执行规则,不应与普通司法鞭刑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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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汶莱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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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法鞭刑
| 法律有规定。《伊斯兰刑法典》规定多项可判鞭刑的罪名;执行程序另由《伊斯兰法院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规定,包括着衣、站立及适度用力等要求。
| 部分州的伊斯兰刑事法规定鞭刑。联邦《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第2条把伊斯兰法庭可判的鞭刑上限限定为6鞭;马来西亚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并说明,其执行方式与普通刑事法鞭刑不同。
| 无伊斯兰刑事鞭刑。新加坡伊斯兰法庭的法定管辖范围限于婚姻、离婚及相关财产、赡养事务,不具有刑事判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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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18岁者
| 《儿童及青少年法》所称儿童为未满14岁者,青年为14至17岁者;只有高等法院可以判处体罚。普通刑诉法下的“青年犯”最多判18鞭,并以轻藤条按“学校纪律”方式执行。
| 《儿童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岁者。该法原第91(1)(g)项赋予儿童法庭的判鞭权已被《2016年儿童(修正)法》第66条删除;修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刑诉法中的“青年犯”(youthful offender)则指年满18岁、未满21岁者,并非未成年犯;男性青年犯可被判最多10下轻藤鞭。
| 未满16岁的儿童或青年,只有高等法院普通庭可以判处体罚。16至17岁者原则上不得被判鞭刑,但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少年法庭以外法院审理的特定罪名或符合再犯条件的案件除外。刑诉法所称少年犯(juvenile)为10至17岁者,最多10鞭,并使用轻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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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刑事法下的性别及年龄排除
| 女性、被判死刑的男性,以及法院认为年逾50岁的男性不得受鞭刑。
| 女性、行刑时年逾50岁的男性,以及死刑尚未获减刑的男性不得受鞭刑。 严重罪行包括参与叛变、企图逃脱、殴打监狱工作人员或其他囚犯、参与帮派活动、破坏监狱所属财物等罪行。 每当发生事故后,监狱署会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被告囚犯在监狱总监面前受审判,有机会听取指控并提出辩护词。 此外,每个案件还将由监狱署总监和内政部委任的外部评审团进行复审,以确保囚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被定罪。外部评审团的成员都是有声望的公民,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是受过法律培训的。 如果案情太严重,监狱署可把案件交给太平绅士审理并判决。
2021年8月,内政部在国会上透露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一共有2,149名囚犯因在监狱内犯下严重罪行被判处鞭刑,一共有2,875个鞭刑判决,所有判决的中位数是3下鞭刑,最常见的严重罪行是殴打监狱工作人员或其他囚犯。 军法规定只有16岁以上的军人才可被处以鞭刑,但新加坡男性一般上都是在18岁至25岁之间服强制性兵役。 受鞭刑的军人通常是在服役期间违反军规、被判入SAF拘留所的年轻士兵。
军中鞭刑由宪兵司令部在SAF拘留所执行,外人不得在场。执行鞭刑前,医生必须检查军人的身体状况,确保他适合受鞭刑。 军中鞭刑使用的是藤鞭,粗度不超过。受鞭刑的军人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被牢牢地固定在一个木架上,和司法/监狱鞭刑用的相似,同样是只打臀部,但不是光着的,而是穿着防护布料,以避免皮肤损伤。
新加坡政府并未透露有关服役军人受鞭刑的具体统计数据,但研究指出军中鞭刑的案例非常罕见。
少年感化院体罚
体罚在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式。16岁以下涉嫌犯罪的男女少年在警方调查案件期间可被拘留在少年感化院。一旦定罪,法院可判处他们入感化院长达三年。年龄介于11岁至18岁之间的“问题少年”和未成年犯住在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管辖的新加坡少男辅育所(Singapore Boys Home)或新加坡少女辅育所(Singapore Girls Home)。这些少年大多数因为犯了偷窃、抢劫、参与骚乱等罪行而被判入感化院。 此外,如果他们的父母向法院申请“不受父母管教”监管令,他们也可被临时判入感化院。
少年感化院的总监有权力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男性青少年进行体罚,但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在执行体罚前,他们必须详细记录被罚青少年的错误行为和相关证据,并清楚解释为何做出体罚决定。患有精神疾患或身体残疾的少年不受体罚。 体罚在少年感化院是私下进行的,只针对男性青少年。只有感化院的总监或经过总监明确授权的员工有权力执行体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另一名员工在场见证。体罚使用的工具是藤条,必须经过社会福利署署长的批准才能使用。根据官方条例,感化院一次只能打最多10下,而且只能打臀部(隔着衣物)或手掌心,不能打其它身体部位。
住在新加坡少男辅育所的少男通常因为犯了严重过错(打架、欺凌、企图逃脱等等)而被体罚,一般上都是打臀部。少年感化院体罚的程度比学校体罚的更为严重,年龄16岁以上的青少年有时因犯了严重过错而一次被打10下。一份2014年的报告说,在新加坡少男辅育所向其他人“动手”的少男会当场被处罚。 另一个受访者说,他18岁时因为企图逃脱而被打10下,两周后臀部完全复原了才能正常地坐下。
在2011年之前,住在新加坡少女辅育所的少女如果犯下严重错误,可被打手掌心或被单独关押在无窗户的“暗室”。 政府于2011年修法,禁止少年感化院对女性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
除了国营少年感化院,新加坡还有其它由志愿福利组织管理的少年院舍,例如蒙特福特修士会开办的少男镇(Boys Town)。
学校体罚
新加坡教育部准许全国中小学以及初级学院和高级中学采用体罚处理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反复不当行为的学生。根据《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体罚只适用于男生,对女生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是违法的。 由于学校不能对女生实施体罚,严重违反校规的女生可能会被罚留堂(detention)、做社区服务(corrective work order)或强制休学(suspension)。 所有学校往往都会首先采用其它方法来纠正学生的不当行为,比如写检讨书、罚留堂或者强制休学,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体罚,把体罚当作“最终极处理方案”。 有少数的学校,比如正华中学,已经完全废除体罚,采用"修补方案",让学生自我反省并接受辅导,修复和改善他们引起的事端。
可被体罚的学生的年龄介于6岁至19岁,但大多数受体罚的学生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中二至中四)。赌博、逃学或旷课、在测验或考试时作弊等等。
《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规定学校只能使用"轻型藤条"进行体罚,但没有具体规定藤条的尺寸,因此藤条的长度和粗细可能不一致。此外,《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规定学校每次只能打最多三下,
学校体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1999年4月,先驱中学六个男生因为殴打同学,各自被当众鞭打2下。其中一个16岁男生的家长十分不满,因为他们坚信儿子没有犯错,而且认为学校并没有彻底地查清事情的真相。教育部经过审查后,认为先驱中学的确有按照程序处理此事,家长最终决定不追究此事。
- 2001年9月,励进中学41个男生因为无故缺考,各自在学校办公室里被鞭打2下,同样无故缺考的17个女生被罚做社区服务。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有82人写信到《海峡时报》发表意见,其中66人支持校方的做法,16人反对。
- 2002年,蒙福中学三个男生因为在升旗礼时屡次表现不敬,被当众鞭打。据校长说,他已经在之前慎重地警告了那三个男生,可是他们听不进。
- 2002年9月,碧苑中学(如今与培雅中学合并)一个17岁男生因为在东海岸公园参加学校活动时殴打一个50岁老师,被当众鞭打2下。由于学校向警方报案,这个男生于2003年6月被起诉罚款新币1,000元。
- 2004年4月,南侨中学校长黄利发在教训一个屡次犯校规的14岁女生时,一气之下用一本平装书打她的脸部,违反了不可对女生执行任何体罚的教育部规则,决定自行辞职。许多学生、家长和校友写信到管理南侨中学的新加坡福建会馆,要求恢复黄利发的校长职位,可是黄利发坚决辞职。
- 2004年,裕廊一所小学的两个小三男生各自被当众鞭打2下,还有一个七岁小一男生也被当众鞭打1下。据校长说,这三个男生所犯的过错相等于成年人破坏公物或高楼抛物,而且他们的家长都同意他们被当众鞭打。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有些家长认为那个小一男生年纪还小,校方不应该在其他学生面前处罚他。
- 2005年,莱佛士书院
- 2006年,实乞纳中学(如今的美廉中学)一个17岁男生在一场足球赛殴打维多利亚中学一个16岁男生,导致对方下颌骨骨折,结果被当众鞭打2下,禁止参加足球赛。
- 2006年1月,巴西立中学一个男生被当众鞭打。有些家长听说后觉得学校举措不当,因为当众鞭打不但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且其他学生见了会很害怕并受到心理困扰。
- 2008年1月,圣安德烈中学
- 2009年4月,英华中学 (巴克路)
- 2009年10月,三巴旺一所小学在年底考试几天前分别当众鞭打两个小五男生。有些家长认为校方举措不当,因为其他学生见到同学被鞭打后很害怕,受到了心理困扰,考试时的表现可能会受影响。
- 2011年5月,圣安德烈中学一个15岁男生和一个14岁男生在Facebook网页上起了争执,互相挑衅对方在学校打架,引起了公众注意,结果各自在校长办公室被鞭打1下。
- 2016年10月,英华中学 (巴克路)有30个介于中一至中三的男生被发现用手机偷拍六名女教师的裙底照片和视频并互相分享。其中一个男生被开除,七个偷拍的男生各自被当众鞭打2下,九个接收相关照片和视频的男生在校长办公室被鞭打,其余的男生有些被鞭打、罚留堂,或者在假期时回校接受辅导。
- 2017年,励众小学一个11岁男生因为屡次违反校纪,被副校长在办公室鞭打1下,回家后家长发现打臀部时打偏了,打在大腿上,大腿处鞭痕红肿淤青,男生痛了一周无法坐。校方表示学生被处罚后接受辅导,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 2019年9月,圣加俾尔小学一个12岁小六男生因为和同学起冲突,被训导主任私下用藤条抽打手臂和腿部,校方也没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发现儿子身上的红肿鞭痕后立刻报警。由于校方没有按照教育部规则处罚学生,警方以蓄意伤人案对此事展开调查。《今日报》访问了一些律师,了解家长是否能在类似事件中报警或提告。受访的律师说,如果学校处罚学生的程序不符合教育法令下的体罚条规,家长就可以提出起诉。如果学校的程序符合条规,案件就不成立。如果家长报警,警方会先调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再向检察署提出建议。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能同时发生,家长也可以提起诉讼以要求赔偿。
- 2024年11月,新加坡体育学校有两组男生分别制作和在群组里传播女同学的深度伪造裸照,受害者发现后报警,学校也对部分涉事学生采取纪律处分,包括鞭打、禁止他们外出出赛、停学和暂停训练、住宿等。
- 2025年8月,盛港康林小学发生一起霸凌事件,三个小三男生欺凌一个小三女生,女生的母亲向校方举报后,三个男生多次拨电骚扰女生的家长,其中一个男生还发语音短信以死亡威胁女生的家人。校方得知后,三个男生被学校训斥、立即停课。另外,三个男生其中一个在放学时将书包猛甩向女生,导致女生受瘀伤。经过校方调查并通知家长后,这名男生于8月12日被鞭打。
家庭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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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的许多家庭中,家长会对子女使用体罚,其中的原因包括考试或测验成绩不理想、对父母长辈无礼、不听话、作业没完成、撒谎、逃避惩罚、偷东西等等。 除了藤条以外,有些家长会用鸡毛掸子、竹条、戒尺或衣架打子女,又或者只用手打孩子。 孩子通常是被打臀部或手掌心,但有时候打臀部时因为打偏了,打中大腿或小腿,增加了疼痛。 2020年12月,受亚洲新闻台采访的律师说家庭体罚是否在法律上构成虐待儿童罪,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其中包括儿童的年龄、体罚与儿童所犯过错的比例、以及对儿童使用体罚的频率。当家庭体罚对儿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时,新加坡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儿童保护组织会进行调查并干预。
2009年1月,《海峡时报》对100名家长进行调查,当中有57名赞同家庭体罚,而且还透露自己曾以体罚方式处罚子女。 2019年,YouGov进行的一项新研究发现新加坡将近80%的父母在家里对子女执行体罚。
公众意见
司法鞭刑
新加坡司法鞭刑的主要目的是使犯人感到羞耻和震慑犯罪。1966年,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在国会上提出把破坏公物定为强制性适用鞭刑的罪行时说:“…如果犯人知道他会被鞭打3下,他会失去很大的激情,因为挨鞭不但是很不光彩的事,而且还带有耻辱感。” 2004年,李光耀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解释为何新加坡应该继续保留鞭刑,提到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时说:“每个国家都有自己须要应付的犯罪问题。就算你把犯人关进监牢,他也不会改变,因为他知道只要他守规矩,他就有足够的食物吃,充足的时间运动、呼吸新鲜空气、晒晒太阳等等。如果你使用鞭刑,他会在犯罪前好好地考虑,因为他知道他会被打屁股,痛得他至少一周不能舒服地坐下。"
虽然有观点认为鞭刑是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推广施行的刑罚,可是反对党并不反对鞭刑,因为他们也认为鞭刑对震慑犯罪有很大的作用。 工人党国会议员林瑞莲也曾于2007年在国会上说:“监禁、罚款和鞭刑的目的是什么?鞭刑虽然在全球饱受争议,但是如果我们必须解释为何我们对罪犯处以鞭刑,我们会说是因为他对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受鞭刑是罪有应得。鞭刑是一种很严重的刑罚,总是伴随着监禁,因为适用鞭刑的罪行往往都是很严重的,而且监狱署在管理方面比较容易执行鞭刑。”
鞭刑的严重性和羞耻性都受到很广泛的宣传,除了种种媒体报导以外,新加坡政府还通过教育来劝导国民遵守法律。监狱署有时会带被关在感化院的未成年犯和行为不当的学生到监狱参观,有时还用人体模型示范鞭刑。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 有些人认为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是新加坡不是此公约的签署国之一。 人权观察也反对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
新加坡政府坚持对鞭刑的立场,说鞭刑不等于折磨,而且监狱署必须根据严格的标准,并在医疗监督下行刑。 有些新加坡国民支持鞭刑,曾有位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表示:“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结果是在犯人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再也不能犯罪。”有少数的新加坡人,包括异议人士乃尔(Gopalan Nair)、人权律师拉维(M Ravi)
一个曾经被判9下鞭刑的前囚犯受访时说,虽然第一次受鞭刑是非常痛苦和可怕的经历,但是罪犯一旦尝过了最可怕的刑罚,未必会因为害怕受鞭刑而不再重犯。他还说:“当他尝过了鞭刑的滋味,他就不会觉得鞭刑那么可怕了,因为他知道鞭刑是怎么一回事,知道差别只在鞭数而已。其实坐牢没我想象的那么糟,除了没有酒和女人以外,其它的还好。”
学校体罚
批评者说新加坡既然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就有义务“通过所有合适的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方式保护儿童,使其免受各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或虐待。”新加坡政府阐明立场说“明智的体罚方式对教育儿童有好处。”
相关作品
影视作品
- 《铁狱雷霆》(Behind Bars):1991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加坡广播局与新加坡监狱署合作拍摄。剧里面揭露了监狱内的各种设备及运作,其中两集有两个囚犯因为触犯监狱规矩而被处以鞭刑。
- 《决不去监狱》(Prison Me? No Way!):新加坡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在90年代花了4万多新币制作,在樟宜监狱和樟宜少年感化院实地拍摄的一部15分钟录像片,目的是要震慑犯罪的青少年。此片讲述两个年轻男性罪犯在监狱和少年感化院里的生活,其中一段情节是有关鞭刑的。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于1998年10月通过教育部在140多所学校发行此录像片。
- 《跑吧孩子》(Homerun):2003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电影中的反派主角陈明顺因为叫同学帮他抄写作业,被老师鞭打。
- 《美丽家庭》(Love is Beautiful):2003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黄乐善因强奸宋慧被判坐牢18年及鞭打12下,其中一段描述他回想起被鞭打时的情景。
- 《Guru Paarvai》:2004年新加坡泰米尔语电视剧,春天频道播出。其中一集,四个男生因为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偷啤酒,被训导主任鞭打。
- 《三个好人》(One More Chance):2005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它讲述三名犯人在监狱里的生活,以及他们出狱后面对社会歧视的种种经历,其中一名囚犯被判鞭刑6下。
- 《小孩不笨2》(I Not Stupid Too):2006年新加坡星霖电影制作的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电影的主角杨学谦因为把色情光碟带到学校,继而殴打老师,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3下。那一幕在长老会中学拍摄。
- 《十三鞭》(The Homecoming):2007年新传媒集团制作的华语电视剧,內容讲述四名好友年少闯祸,各被判监禁9个月和鞭刑3下。其中一名主角陈汉源被打4鞭,感到愤愤不平、无法释怀。多年后,他成为律师,发现以前他被多打一鞭是因为三名好友出卖他,从此激起他们四人在友情、爱情间的恩怨。
- 《我们等你》 (Don't Stop Believin'):2012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钟俊良被误会非礼女同学,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3下。
- 《爸妈不在家》(Ilo Ilo):2013年新加坡電影。主角家乐因为在学校把同学打成重伤,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
- 《狮城辣妈》(Lion Moms):新加坡英语电视剧。在第一系列(2015年),Jeremy因为偷东西,在学校被校长当众鞭打。在第二系列(2017年),Chae Lian的女儿Hillary因为撒谎,被母亲当众用藤条抽打手掌心。
- 《Chandi Veeran》:2015年印度电影。在电影开头,主角Paari在新加坡监狱被鞭打3下。
- 《遇见贵人》(Take 2):2017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监制,讲述四个前囚犯出狱后的生活。他们在电影的开头被鞭打。
- 《藤条》(Rotan):2017年新加坡国际电影节时播放的一部马来语短片,Hamzah Fansuri导演。短片讲述一所中学的训导主任的儿子(在同一所中学就读)触犯校规,父亲因为必须秉持原则,迫不得已鞭打儿子。
- 《小孩不笨3》(I Not Stupid 3):2024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电影的主角李俊伟(Jayden)因为在学校考试输给王梓豪几分,他一回到家就被母亲鞭打。
文学作品
- 《麦可·费尔受鞭刑案:一名新加坡人叙述内幕》(The Caning of Michael Fay: The Inside Story by a Singaporean):ISBN 981-00-5747-4,1994年出版,新加坡作家兼神经外科医生Gopal Baratham编写的一本英文纪实书,从个人和社会方面探讨麦可·费尔一案,并详细描述新加坡鞭刑。
- 《新加坡鞭刑:麦可·费尔案件》(The Flogging of Singapore: The Michael Fay Affair):ISBN 981-204-530-9,1994年出版,Asad Latif编写的一部英文纪实书。此书讨论麦可·费尔一案会如何影响新加坡在国际政治社会中的地位。
参见
- 鞭笞
- 肉刑
- 酷刑
- 麦可·彼特·费尔受鞭刑案
- 马来西亚鞭刑
- 汶莱鞭刑
参考
外部链接
- [http://www.corpun.com/singfeat.htm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
** (中文翻译版本)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831055309/http://channel.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451/2/class045100002/hwz1375388.htm 新加坡鞭刑全解密(一)],[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0309112339/http://channel.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451/2/class045100002/hwz1376457.htm 新加坡鞭刑全解密(二)]
- [http://www.corpun.com/counsga.htm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军旅鞭刑]
- [http://www.corpun.com/counsgs.htm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学校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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