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赫的監護

法基赫的監護教法學家的監護(;;)是什葉派伊斯蘭教的學說,認為伊斯蘭教將管治者的職務賦予法基赫(教法學家),履行天命和監護所需者。阿訇對於管治人應握有多大的權力存在分歧,有限教法學家監護是其中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認為監護權應局限在非訴訟事項,包括宗教捐獻(瓦克夫)、法律事項和沒有受責人的財產。絕對教法學家監護則認為監護權包涵伊斯蘭教先知和什葉派伊瑪目相關的所有事項,包括國家管治。阿亞圖拉魯霍拉·穆薩維·霍梅尼在1970年代的一系列演講促成了監護理念的成形,形成了當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的基本概念。伊朗憲法規定政府的最高領袖必須是法基赫。在伊朗,教法學家的監護常被稱為「教法學家的管治」或「伊斯蘭法學家的管治」。
教法学家监护(Wilāyat al-Faqīh)尤其与鲁霍拉·霍梅尼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相关。
在1970年的一系列讲座中,霍梅尼提出了监护思想,并将其发展为国家和社会统治的"绝对"形式。这一版本的监护理论如今构成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基础,该宪法规定一位监护法学家(Vali-ye Faqih,,Waliyyun Faqīh)担任该国的最高领袖。

在"教法学家绝对权威"(Velayat-e Motlaqaye Faqih)下,法学家/教法学家掌控所有公共事务,包括国家治理,以及所有宗教事务,包括暂时中止如礼拜朝觐等宗教义务。 其他什叶派伊斯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一些学者将监护权限制在更窄的范围内——例如调解争端, 以及为孤儿、智障人士及其他缺乏保护自身利益者提供监护等。

关于霍梅尼教义获得支持的程度存在少许分歧:即高级伊斯兰法学家的"绝对权威与监护"是否"在所有什叶派治理理论中普遍被接受"并构成"伊玛目(什叶派)政治思想的核心支柱"(艾哈迈德·瓦埃齐与塔基·雅兹迪), 还是说,无论是伊朗国内公众(阿利雷扎·纳德、戴维·E·萨勒与S·R·博汉迪),。

學說
「監護」(Wilayat,)一詞含有複雜的含義,這與其歷史攸關。在詞法上,「監護」一詞由阿拉伯語「華里欣」(waliyan)的動名詞「維拉耶」(wilaya)衍生出來,意指對某事物有操縱權。嚴格來說,「監護」可解作統治、至上和主權。在另一種意義上說,這個詞語也可解作友誼、忠實和保護。

法基赫的監護的教義根源來自一個聖訓,據稱先知穆罕默德曾說:「阿訇是先知的後繼人」雖然最早的什葉派穆智台希德(伊斯蘭學者)如謝赫·穆菲德(Al-Shaykh Al-Mufid)曾經提出過近似的觀點,而伊朗在塔赫瑪斯普一世時期也實施過一段時間,但學者約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在《伊斯蘭教牛津辭典》裡認為莫爾塔扎·安薩里(Morteza Ansari)才是提出法基赫的監護這種概念的第一名伊斯蘭學者。

對於法基赫的監護,賈法里派學者當中有著不同幅度的意見,由伊斯蘭社會中無人看管的活動如缺乏照顧的兒童以至對所以公共事務的絕對權力。

「監護」可分為兩種,什葉派教律的多個章提及過第一種,論及對死者和對所需者的監護,如精神病人、缺勤者、清貧者等,例如古蘭經第17章33節提及被加害者的繼後人有以牙還牙的權力。上述的特性都不在人文社會當中應用,故這一類「監護」不能應用在社會上。

伊斯蘭信仰和伊斯蘭教義學(Kalam,透過溝通來尋求神學學說)裡提及過第二種的「監護」,論及對賢明和知識份子的監護。古蘭經第5章第55節隱晦地提及過第二種「監護」,法基赫的監護所指的監護就是這種監護。法基赫的監護不是指追隨大阿亞圖拉,而是出自情理和理智的緣故。

教法學家的有限監護
傳統上,什葉派法學者更傾向接受有限監護這種解說,使世俗勢力稱什葉派的君王為「蘇丹」。蘇丹們應捍衛他的的領土,抵抗非什葉派勢力。

根據伊朗學者葉爾萬德·阿布拉哈米安,什葉派學者經歷過多個世紀的爭論,「沒有任何人能明確地主張君主制的本身不符合規定,也沒有說法指出資深的教士有權掌管國家」。

大部分學者都視阿訇負有以下職責:

*學習建基於古蘭經、聖行和十二伊瑪目教誨的法律
*運用情理
*更新法律
*針對新的疑難而發表聲明
*仲裁法律糾紛
*向應得的寡婦、孤兒、院生、先知的貧苦後裔發放胡姆斯(Khums,一種伊斯蘭稅收)

根據阿亞圖拉的領導人物賽義德·侯賽尼·西斯塔尼,法基赫的監護是指:

在伊拉克的一些主要政務決定上,雖然大阿亞圖拉西斯塔尼的角色重要,但是他的思想流派被認為是寂靜主義,盡量將宗教保持在政治的範圍之外,直至伊瑪目時代的降臨。

教法學家的絕對監護
絕對監護的支持者引用古蘭經第24章62節,相信公共事務可由教法學家作出監護。崇尚建立伊斯蘭國家的學者認為絕對監護對境內的公共事務具有絕對權力,否則不能有效管治國家。

教法學家絕對監護的思想在霍梅尼領導的伊朗伊斯蘭革命發揮影響力,此前霍梅尼在《法學家的統治》(Hokumat-e Islami: Valiyat-e faqih)裡闡釋了這種觀點。他認為教法學家的絕對監護是必須的,用以在伊瑪目隱沒時期保護和保存伊斯蘭教。他又補充社會需要由對伊斯蘭教法最熟稔的人物來管治。

歷史
教法學家的有限監護自謝赫穆菲德(Al-Shaykh Al-Mufid)以來已為人所知,當時什葉派的伊智提哈德概念在公元10世紀湧現,法學家以此來評定胡姆斯。

教法學家的絕對監護可能是在賈法里派的一部著名著作裡首次提出。後來,伊朗的阿亞圖拉穆罕默德·梅荻·納拉基在一篇文章裡提倡伊斯蘭教領袖採用溫和的政治取態,即是教法學家的有限監護。

在伊朗憲政革命時期,謝赫法茲盧拉·努里(Sheikh Fazlollah Noori)將這個理論訂制,使之匹配伊朗國民會議,他最終因其伊斯蘭政府思想而被反對派處死,伊朗國民會議也因此被廢除。不過,教士卻得到了擴展版本的監護權。

1970年,霍梅尼的連串演講內容集結成著作《伊斯蘭政府:法學家的統治》,論證君主制不合伊斯蘭教教義,他認為一個伊斯蘭國度裡把持政府職務的人員須具備沙里亞法規的知識,而國家統治者應該是法基赫擔任,法基赫在伊斯蘭教法和司法制度上的「知識超越其他人」,才智和行政技能兼備。

這個理論成為了伊朗伊斯蘭革命的一部分,在此前,阿亞圖拉納拉基是首個將它引進到伊朗王法裡的人物,讓伊朗的阿亞圖拉可以確保伊斯蘭教法可對普通法產生影響。
早期伊斯兰
十二伊玛目派的一个基本信仰是,(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精神和政治继承人并非(逊尼派穆斯林所认为的)哈里发,而是"伊玛目"——这一谱系始于穆罕默德的堂弟、女婿兼同伴阿里(公元661年卒),并延续至其后裔中的男性。伊玛目几乎从未能够统治领土,但他们确实赢得了追随者的忠诚,并将其部分职能委托给社群中"合格的成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

随着数个世纪的流逝和等待的持续(隐遁伊玛目的"生命被奇迹般地延长了"), 什叶派社群(乌玛)不得不确定在伊玛目缺席期间,由谁(如果有人有资格的话)在哪些职能上拥有他的权威(瓦拉亚)。

据至少两位历史学家(穆詹·莫门、埃尔万德·亚伯拉罕米安)称,多个世纪以来,什叶派法学家倾向于对国家采取三种态度之一:合作,试图通过积极参与政治来影响政策;或者最常见的是,保持超然。

一位法学家治理的坚定支持者——穆罕默德-塔基·梅斯巴-耶兹迪——将法学家统治在伊朗的到来描述为伊斯兰世界经历了十四个世纪"可悲"治理后的"革命"。
其他支持者(艾哈迈德·瓦埃齐)坚称,认为法学家统治是"新"事物的观点是错误的。瓦埃齐认为,这是中世纪高级什叶派法学家论点的逻辑结论,这些法学家主张应授予高级什叶派法学家权威,尽管他们使用塔基亚(预防性掩饰)使得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不那么明显。

伊斯兰教,尤其是什叶派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是萨法维王朝(1501–1702)的崛起,该王朝在其鼎盛时期统治着一个包括现代伊朗及其他地区的广阔领域。 萨法维王朝强迫伊朗人口改宗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这至今仍是其绝大多数人口信仰的宗教)。据哈米德·阿尔加(一位皈依伊斯兰教并支持鲁霍拉·霍梅尼的人士)称,在萨法维王朝治下,普遍代理权"偶尔被解释为包含原则上属于伊玛目的所有统治特权,但并未特别强调这一点。"而在19世纪,教法学家监护开始"被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议题进行讨论"。 这比霍梅尼早了一个多世纪, 艾哈迈德·纳拉基坚持法学家对信徒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绝对监护,但他没有主张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权威,也没有将伊斯兰教呈现为一种现代政治或国家体系。他也未曾对法特赫·阿里·沙阿·卡扎尔提出任何挑战,而是顺从地为其对俄罗斯宣战(俄波战争 (1826-1828),伊朗战败)宣布吉哈德。 根据穆詹·莫门的说法,纳拉基或霍梅尼之前的任何什叶派人士"最多"也仅仅是主张"国王和统治者在行动和政治上应受到什叶派法学家的指导……"
纳拉基的概念并未被他最著名的学生、伟大的什叶派法学家阿亚图拉谢赫·穆尔塔扎·安萨里所传承,后者反对法学家对信徒生活所有事务的绝对权威。

根据约翰·埃斯波西托在《牛津伊斯兰教词典》中的说法,第一个提出教法学家监护理论(并"发展了'法学家统治'的概念")的伊斯兰学者出现得更晚——穆尔塔扎·安萨里(约1781–1864年)。 穆罕默德·巴齐将"教法学家监护的概念"作为"政治统治"模式的时间定在"19世纪初"。

18世纪末,大多数十二伊玛目派(尤其是伊朗)发生了一次教义变革,赋予什叶派乌勒玛运用伊智提哈德(即推理)创造新的斐格海规则、排除他们认为不可靠的圣训,并宣布非法学家穆斯林(即几乎所有穆斯林)在寻求确定符合伊斯兰教的行为时服从穆智塔希德为义务的权力;这是乌苏里派教义学派战胜阿赫巴里派的结果。
但与这种教义权力相伴而来的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乌勒玛对现代国家中留给政府的活动进行控制——神职人员"直接征收和分配"天课和胡姆斯税,拥有"巨额"的瓦克夫永久管业(宗教基金会)以及个人财产,"控制着大部分司法裁判",是"主要的教育者,监督社会福利,并且经常受到统治者的讨好甚至收买"——但这也意味着,随着19世纪的发展,"重要的乌勒玛"及其在巴扎(传统商业和银行业部门)中的盟友与世俗当局,特别是沙阿,发生了冲突。
殖民与后殖民时代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伊朗发生了两起法学家参与政治的重大事件(伊朗当时仍是最大的什叶派占多数的国家,并后来成为主要石油出口国):

  • 米尔扎·设拉子于1891年发布法特瓦,宣布烟草为非法,成功瓦解了波斯君主纳赛尔丁·沙阿授予英国帝国主义者的那份过于慷慨的1890年烟草特许权;
  • 马尔贾 穆罕默德·卡齐姆·霍拉萨尼(见下文)对1905–1911年民主的波斯立宪革命的支持。

烟草抗议和立宪革命(而非伊斯兰革命)被描述为:

  • 什叶派主要法学家非政治立场的例外(埃尔万德·亚伯拉罕米安);以及
  • 什叶派长达千年隐遁主义(静默主义)结束的开端,"什叶派政治思想的真正转变","是什叶派开始看到自由进行政治实验的可能性之时"(哈立德·本·苏莱曼·阿达德)。

阿亚图拉谢赫法兹罗拉·努里曾在1905–1911年的伊朗立宪革命中反对民主的立法议会。他先于霍梅尼支持伊斯兰教法统治并反对西方思想传入伊朗。
霍梅尼与作为伊斯兰政府的教法学家监护
1960年代,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是反对世俗主义巴列维王朝君主(沙阿)的主要神职人员。
1970年初,当他被流放到什叶派圣城纳杰夫时,他就"伊斯兰政府"为何需要教法学家监护发表了一系列演讲。在革命前夕,一本基于这些演讲的著作(《法学家的监护:伊斯兰政府》)在他的伊朗追随者网络中广泛传播。

作为一名法学家,霍梅尼是伊斯兰法理学专家,他最初支持将教法学家监护限制在"法律裁决、宗教判决以及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弱者的财产进行干预"的范围内,即使在"统治者是压迫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他1941/1943年出版的《揭示的秘密》一书中, 他明确指出"我们并没说政府必须掌握在法学家手中"。

但在其1970年的著作中,他主张法学家不仅应在特殊情况下参与政治,而且必须统治国家和社会,君主制或任何其他非法学家的政府都是"不信道的系统……",穆斯林有责任"摧毁"其"所有痕迹"。 他坚持认为,在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国家,只有精通沙里亚法的人才应担任政府职位,而国家的统治者应由最高级别的法学家(监护法学家,Vali-ye faqih)——即被称为马尔贾的、在伊斯兰法和正义的学识上"超越所有其他人"者——担任,且此人还需具备智慧和行政能力。伊斯兰法学家的统治和对他们的服从不仅是伊斯兰教的一项义务,其重要性等同于穆斯林所承担的任何宗教义务。"我们服从掌权者",如伊斯兰法学家,"实际上是对真主服从的体现。" 捍卫伊斯兰教——这正是教法学家监护的必要所在——"甚至比祈祷和斋戒更为必要"。

法学家领袖作为"警觉的受托人"为人民服务,执行"法律与秩序",这不是一个需要努力争取的理想,而是关乎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存亡的问题。没有他,伊斯兰教将成为"过时和衰败"的牺牲品,异端分子、"无神论者和不信道者"会随意增减宗教的仪式、制度和法令; 穆斯林社会将持续分裂"为两个群体:压迫者和被压迫者"; 穆斯林政府将继续腐败横行、"不断发生贪污"; 不仅缺乏能力和德行,而且会积极充当帝国主义西方列强的代理人。

他们的目标是

霍梅尼,《伊斯兰政府》,1981年:第34页
教法学家监护与革命
尽管身处流放,霍梅尼在伊朗境内却拥有一个由能干且忠诚的追随者组成的庞大网络。随着伊朗君主失去民心、革命热情蔓延,霍梅尼不仅成为推翻沙阿的革命无可争议的领袖, 而且备受尊崇,甚至敬畏。 虽然他经常强调伊朗将成为一个伊斯兰国家,但他"从未具体阐明他所说的这个术语究竟意味着什么"。
当被问及时,霍梅尼一再否认伊斯兰神职人员"想要统治"(1979年8月18日)、"管理国家"(1978年10月25日)、"在政府中掌权"(1978年10月26日),也否认他自己会"在新政府中任职"(1978年11月7日)。
如上文“伊斯兰共和国治下”历史部分所述,霍梅尼在1989年3月发表了一份“重要声明”,宣称神职人员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群体”——一类精通“宗教学识”,另一类精通“时代问题”,即当代世界以及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但在霍梅尼去世后,专家会议修订了宪法,取消了领袖资格中对学术资历的要求,从而能够任命一位“中等资历”但忠诚的神职人员(阿里·哈梅内伊)担任领袖。

人民应当有权选择谁来统治他们。
梅斯巴·亚兹迪认为,认为政府必须代表人民才能具有合法性,这是一种普遍的误解。既然“整个宇宙及其中的一切都属于真主”,人类选择或选举某人来统治自己的权利,并不比他们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产(“房子、汽车、鞋子、衣服等”)并使用的权利更大。 这并不意味着人民在法基赫监护制度中没有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接受伊斯兰政府,人民确保了神圣政府的实际建立和稳定。

法学家的绝对监护权可能导致、已经导致或将导致专制政府或独裁统治。
梅斯巴·亚兹迪提出了这个疑问,}}

纵观历史,宗教与政治的结合结果往往不佳; 由于权力的腐败,如果你“希望你的宗教保持安全,希望《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受到尊重”,就必须让“宗教远离政治舞台”。
正如你会聘请数学教授来选拔最优秀的数学教授一样,你也应依靠教法学的专家——而非公众舆论——来挑选最优秀的教法学家。
梅斯巴·亚兹迪写道,“拜耶”(效忠宣誓)只是“一种表示愿意协助与合作”领导者的方式, “与赋予合法性或授予统治权利无关”。

目前,在伊斯兰共和国选择监护法学家/最高领袖的过程中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这使得伊朗人民无法参与选择该国最有权力的官员
梅斯巴·亚兹迪为宪法监护委员会、专家会议、最高领袖之间据称是循环的选择过程进行辩护,指出这是伊朗“宪法中规定的”,对宪法监护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准是瓦利·法基赫(如前所述,他是真主的统治者)的“特权”。他进一步指出,在所有所谓的现代民主国家中,总是有第一次选举来投票产生某个代表机构(例如制定宪法的制宪会议),而该机构是“基于一套特定的规则和条例的选举结果而产生的”,这些规则并非“由任何民选内阁和议会颁布和批准”的(例如,谁有投票权——年龄要求、是否只有男性可以投票等;谁有资格被选入该机构,投票制度——简单多数制、排序投票制、比例代表制等……),因为那是第一次选举!但这“正是我们在开头提到的循环关系”。因此,我们看到(根据梅斯巴·亚兹迪的说法),仅仅因为法基赫监护制度中存在“循环”,不应使其丧失资格;否则,我们将“不得不拒绝世界上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民主政府和制度”。 但是,尽管他对人民支持通过法学家实行沙里亚法统治充满信心,在“革命期间”以及推翻君主制之前,霍梅尼在公开声明中“从未提及”法基赫监护。 这是一些人至今仍在提出的抱怨。 诸如消除贫困、 腐败、 国家债务、 或迫使非伊斯兰政府在伊斯兰政府的军队面前投降等目标 均未实现;甚至连更温和、更基本的目标,如精简政府官僚机构, 以及仅由资深宗教学者(或马尔贾)担任法基赫监护者/最高领袖的职位等目标, 也未能实现。
学者中反对监护者作为统治者的意见
根据奥利维耶·罗伊的说法,在霍梅尼巩固伊朗权力的时期:

根据阿里·马穆里2013年撰写的文章,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未能够在库姆和纳杰夫的什叶派神学院之间建立稳定和谐的关系”。库姆的“精神参照源”(即马尔贾)中的“大多数”(至少到2013年)不支持现政权在法基赫监护问题上的立场,尽管这已导致其中一些人被软禁,并被禁止“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或继续他们的教学和宗教职责”。}}

截至2015年、2018年,纳杰夫的 leading 马尔贾(阿里·西斯塔尼)和纳杰夫的神职人员总体上反对鲁霍拉·霍梅尼的监护权概念,或在此问题上 conspicuously 保持沉默, 并且整个什叶派神职人员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接受法基赫监护的理论,认为神职人员应远离政治。 大多数什叶派穆斯林接受已故的大阿亚图拉赛义德·侯赛因·布鲁杰迪(1875–1961)作为他们的马尔贾·塔格利德,包括他的学生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布鲁杰迪终其一生都是一位宁静主义者,因此避免采取政治立场,他禁止其学生霍梅尼参与非宗教事务。直到布鲁杰迪去世后,霍梅尼才发表了他的第一部政治与社会论著,在其中明确呼吁积极参与政治事务。
关于监护权,几位资深法基赫曾就伊玛目权力的独占性、法基赫权力的界限,以及权力腐败对法基赫和伊斯兰教带来的危险著书立说。

对伊斯兰学者的迫害
在1970年关于伊斯兰政府的演讲和著作中,霍梅尼不遗余力地表达了他对那些支持其敌人伊朗沙阿的神职人员的愤怒,并对他们尚未被“剥去缠头巾”感到愤慨:“那些人不是穆斯林的福加哈(伊斯兰法学家),他们是萨瓦克(沙阿的伊朗安全部门)发给了缠头巾并叫他们去祈祷的人”;并宣称“我们的青年必须剥掉他们的缠头巾。我不是说他们应该被杀……但要摘掉他们的缠头巾!”。

革命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了专门起诉伊斯兰神职人员和学者的特别神职人员法庭,通过剥夺神职资格和取消律师资格、判处监禁、体罚、死刑等方式惩罚他们。该法庭系统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自己安全和监狱系统的机构, 并具有许多与伊朗其他法院不同的特点(由最高领袖直接控制,而非根据伊朗宪法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系统控制;审判不公开,不允许被告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根据伊朗宪法,其判决不得向伊朗最高法院上诉等)。有学者(米尔贾姆·金克勒)认为,该法庭的存在、规模和范围可以通过持不同政见的神职人员对法基赫监护原则构成的独特问题来解释——而非宗教背景、不精通伊斯兰法律复杂性的非神职人员反对派则不会构成这种问题。“那些证明法基赫监护与什叶派传统的不一致程度,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要功能是为威权统治辩护的神学创新的异议神学家”,对监护统治者构成了危险。
谢赫·穆菲德
与相信通过公议(伊智玛尔)或协商(舒拉)任命伊斯兰哈里发的逊尼派不同,伊玛目派什叶派认为,伊玛目和伊斯兰民族的合法哈里发“必须”且“只能”“由真主任命”;这一任命可以通过先知或前任伊玛目的宣告而为人所知。
这与《古兰经》中以下神圣经文的神圣法令相应:
“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哈里发。’”[2:30]
“你的主创造他所意欲的,选择他所意欲的,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28:68]
传统什叶派认为,统治伊斯兰国家的神圣权威专属于“圣裔中无罪伊玛目”,在伊玛目隐遁期间也不允许由法学家进行统治。用谢赫·穆菲德的话来说:

“伊斯兰的统治者是由至高的真主神圣任命的人,他们就是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及其后裔)的后裔中的正道伊玛目。”

西斯塔尼
伊斯兰什叶派最资深的学者之一,据称是纳杰夫的 leading 马尔贾,也是阿亚图拉阿布·卡西姆·胡伊的前学生, 便是阿里·侯赛尼·西斯塔尼。也许是因为其巨大的影响力,各方消息来源对他关于法基赫监护的立场说法不一。西斯塔尼曾多次介入2003年入侵后的伊拉克危机——呼吁伊拉克人拿起武器抵抗伊斯兰国(达伊沙),向美国施压要求比其意愿更早举行选举,要求伊拉克政治领袖在2015年推进反腐败改革——但他将自己视为团结者,置身于政治之上,并未在“国家行政或执行机构中担任任何角色”。

圣裔伊斯兰使团警告称,“西方发起的运动……旨在破坏伊斯兰团结,……并使伊拉克与伊斯兰革命的哪怕最基本理念相隔离”,阻止其效仿“伊朗伊斯兰革命”的模式,该使团“数十年来……操纵什叶派舆论……并传播错误观念,如……法学家中存在一种宁静主义和非政治化的什叶派传统”;该使团强调西斯塔尼反对世俗主义,并认为他的立场接近于伊朗的法基赫监护学说。 其他消息来源(海德尔·胡伊)则坚持认为,“像纳杰夫市的绝大多数什叶派神职人员一样,西斯塔尼以其反对法基赫监护而闻名”,尽管在那个圣城有“许多亲伊朗的宣传运动”试图影响。
伊斯兰法学家的监护权
意味着每个法学家对非诉讼事务拥有监护权。非诉讼事务在术语上被称为“阿尔-奥穆尔·阿尔-希斯比耶”。至于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公共事务,法学家的监护权及其执行取决于某些条件,其中之一是法学家在大多数信众中获得普及或可接受性。

尽管在伊拉克大多数重大政治决策中扮演着“间接但决定性的角色”,大阿亚图拉阿里·西斯塔尼常被等同于宁静主义思想流派,该流派试图将宗教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直到“时代伊玛目”(马赫迪)复临。 他“明确呼吁在伊拉克建立‘公民国家’,而非宗教国家”。

西斯塔尼的论证
西斯塔尼在纳杰夫什叶派神学院举办的个人高级讲座“达尔斯·阿尔-哈里吉”(即最高级别的教法相关神学教育讲座,超越教科书的有限范围)中,总结了他对法基赫监护的观点,指出:

“塔古特(一个专门用于谴责一切取代或并列于安拉而被崇拜之物的术语)并非如某些人(即霍梅尼)所言,是对国王或统治者的表述,因为在使者的时代,阿拉伯半岛并不存在国王或统治者,以至于可以确定地说他们就是塔古特。事实上,确定无疑的是,塔古特是在判决中不公的人,或是被赋予裁判权如同偶像的人,此外,塔古特在过去并没有执行权力。”

他进一步补充道:

“从一些传述中推断,选举介入此事;因此,卡迪(即担任法官行使权威的合格法学家)必须由穆斯林选举产生,这与伊玛目在欧麦尔·伊本·罕祖莱的可接受传述中的说法‘你们当在你们中任命’相一致。基于这种推测,处理这些事务的人必须是代表穆斯林(作为法官)。”

作为他对该主题的结论性评论,西斯塔尼说道:

“证据不足,学术共识已受损,理性论证在已提及和未提及的方面皆存争议。证实者必须驳斥所有的疑惑(围绕此主题的经文和理性思辨),他如何能做到这一点?也许,由于处境的微妙,穆哈奇克·纳伊尼和穆哈奇克·伊斯法哈尼曾说过——关于法基赫监护存在极度的动摇(不确定性)!——愿真主的祝福降临于我们的主人穆罕默德及其纯洁的后裔。”

根据西斯塔尼的官方网站,与哈梅内伊 不同,他对于以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为目的施加身体伤害持怀疑态度, 除非有某些既定的法律例外情况,并且他赞同只有无罪的伊玛目或其直接代表(“纳伊布·阿尔-哈斯”)才有权宣布吉哈德的传统观点。
胡伊
同样,西斯塔尼的导师、已故的大阿亚图拉赛义德·阿布·卡西姆·穆萨维·胡伊(1899–1992)(姓名也音译为 Khuʾi),在霍梅尼出版其关于法基赫监护理论的著作时,是 leading 的什叶派阿亚图拉, 他拒绝了霍梅尼的论点,理由如下:

  • 法基赫的权力——仅限于对寡妇和孤儿的监护——不能由人扩展到政治领域。

胡伊被认为是现代最直言不讳地反对法基赫监护固有本质的法学家之一。

用一句格言来对比,霍梅尼宣扬“只有好社会才能造就好的信徒”,而倡导“公民国家”理论的胡伊则主张“只有好的人才能造就好的社会”。

胡伊将法基赫监护的范围限制在法学家仅以“瓦卡拉”(即在法律合同中通常约定的代理、保护、委托或授权)意义上的权限,同时驳斥了法学家继承无罪者(伊玛目)内在统治权威的观点。

胡伊写道:

“在隐遁时代,法基赫的监护权没有任何证据得以确立——它只是使者与伊玛目们的特权,愿主福安之。相反,根据传述确立的事实在于两件事:1. 他担任法官的角色;2. 他的法特瓦具有证明力。他对儿童财产或属于监护权范围的其他事务没有任何权力,除了在希斯比(代理)意义上——即法基赫在此意义上拥有监护权,而非作为主张者的意义上。

此外,胡伊详细阐述了在无罪伊玛目隐遁时代,一位合格伊斯兰法学家所应扮演的角色,这一角色历来为什叶派学术界所认可,如下所述:

“至于对希斯比耶事务(非诉讼事务)的监护权,例如维护失踪者和孤儿的财产,如果没有监护人或其他类似人员负责保护,那么对于具备条件的法基赫而言,这种监护权是成立的。同样,对于没有捐献者指定的托管人的瓦克夫财产以及持续性的诉讼,裁决争端之权掌握在法基赫手中,诸如此类。但至于超越此范围的监护权,法学家中最流行的(观点)是其证据的缺失,安拉至知。”

阿洪德的《备忘》
穆罕默德·卡齐姆·呼罗萨尼(1839–1911),通常被称为“阿洪德·呼罗萨尼”,是驻留纳杰夫的一位什叶派马尔贾。他是伊朗立宪革命(1905–1911 年伊朗民主革命)的主要神职人员支持者和合法化力量。

从历史上看,传统什叶派学术思想一直对神职人员放弃对国家的建议角色、转而直接全权负责国家事务持批判态度。呼罗萨尼在其著名的《备忘》中就主张神职人员利用宗教使其统治合法化的假说将带来的必然风险,提出了一系列审慎的见解。其中一些预测如下(波斯语原文及翻译):

“既然人民视神职人员为伊玛目·扎曼的代理人,他们便会期待宗教政府建立一个典范性的制度(与设想的由无罪伊玛目建立的制度高度匹配)。而当神职人员无法达到那种公正水平时,什叶派群众对伊玛目·扎曼和宗教的信仰将会动摇。”

“当神职人员掌权后,他们将再也无法看到自己的缺点,反而会为其辩护,并忽视腐败。”

“神职人员的愿望是让政府服从宗教,而如果神职人员接管了政府,他们更可能让宗教服务于政府。”

“在神职人员尚未拥有政府职位的当下,就已存在如此多的分歧。如果他们掌权,这些分歧将导致宗教的进一步分裂、新教派的产生,从而对宗教造成损害。”

“易犯错者进行统治的本质就是撒谎,从技术上讲,不可能实行有道德的治理。因此,撒谎并玷污宗教清白,不符合神职人员的道德品格。”
穆罕默德·侯赛因·纳伊尼
作为阿洪德·呼罗萨尼的助手,穆罕默德·侯赛因·纳伊尼认为,尽管理想的政府是由受神圣启示且无罪的信徒共同体领袖(即伊玛目)统治,但这种理想的政府形式在隐遁期间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可供选择的方案在于“专制政府”与“立宪政府”之间。专制政府即暴政,而立宪政府则“最不偏离伊玛目的理想政府”,因此是“隐遁期间最好的政府形式”。

應用
伊朗政治中的教士
伊朗是歷史上第一個在政府架構上採用法基赫的監護的民族國家。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法基赫的監護」不僅是由教士擔任的最高領袖來代表,還包括了其他的重要體系,特別是專家會議,專家會議的成員都必須是教士,而在憲法監督委員會和法院當中,教士亦佔半數。周五禮拜的帶領者都是由最高領袖委任。

對立
什葉派穆斯林可以在私務上跟隨或仿傚大阿亞圖拉,法基赫可要求穆斯林就公共事務執行為穆斯林共同利益而發出的指令,其他的大阿亞圖拉都要執行指令。不過,一些大阿亞圖拉在一些事務上對其他阿亞圖拉的指令提出了反對。

例子包括:
*阿亞圖拉薩迪克·魯哈尼(Sadeq Rouhani)譴責另一位阿亞圖拉侯賽因-阿里·蒙塔澤里,並抨擊專家會議任命蒙塔澤里作為霍梅尼繼承人的決定。後來薩迪克·魯哈尼寫了一封公開信指責前總統阿克巴爾·哈什米·拉夫桑賈尼的政府政策,魯哈尼的教令禁制西洋棋、哈拉勒及音樂,而拉夫桑賈尼卻允許這些活動的進行,而魯哈尼認可的阿舒拉節禁慾苦修卻遭到禁制。
*在兩伊戰爭時期,阿亞圖拉穆罕默德·侯賽尼·設拉子頒佈一條法令,禁止對薩達姆·侯賽因部隊的任何抵抗,薩達姆·侯賽因侵佔了伊朗的部分領土,企圖扼殺伊斯蘭革命。最高領袖霍梅尼則指出所有伊朗人都有義務捍衛他們的領土,設拉子因此而被軟禁。另一位阿亞圖拉哈桑·塔巴塔巴伊-庫米(Hassan Tabataba'i-Qomi)也因提出反對戰爭的言論而被軟禁。

一些阿亞圖拉被聲稱與反伊斯蘭共和國活動有關而被軟禁,包括:
*阿亞圖拉穆罕默德·卡齊姆·沙里亞特馬達里在1982年被指與推翻政府的一場政變有關而被軟禁。
*阿亞圖拉穆罕默德·塔希爾·舒拜爾·哈加尼(Mohammad Taher Shubayr Khaqani)在1980年被指支持薩達姆·侯賽因而被軟禁。
*阿亞圖拉侯賽因-阿里·蒙塔澤里在1997年因抨擊最高領袖阿里·哈梅內伊而被軟禁。
*阿亞圖拉阿蘇貝丁·拉斯特加·喬伊巴里(Yasubedin Rastegar Jooybari)的著作含有反遜尼派內容而引發1994年伊朗遜尼派地區發生暴發,因此而被軟禁。

批評
批評者有時會使用「穆拉政府」(mullahcracy)一詞來形容監督委員會和伊斯蘭共和體系,「穆拉」是所有伊斯蘭學者的稱謂,在後綴加上「政府」用以指稱其政府。

一些伊斯蘭學者如大阿亞圖拉侯賽因-阿里·蒙塔澤里和阿亞圖拉侯賽因·卡澤梅尼·波洛傑迪(Hossein Kazemeyni Boroujerdi)也批評伊斯蘭學者的過度干預,批評的矛頭主要指向軍方和秘密警察。

對批評的回應
*瓦克夫應被理解為捐款。
*沒有人提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是法基赫的監護體系裡最佳的貫徹工具。憲法的第14章名為「修憲」,憲法也曾經被修改過一次,而理論和實際應用應該要分開來理解。

參見
*伊斯蘭共和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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