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所设的一种地级行政区划,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相当而得名。地级市可以管辖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可以代管县级市。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级市与《宪法》规定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noteTag|截至2025年,另有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儋州市系不设区的地级市。2023年,全国人大通过《》,授权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因此,截至2025年,全部293个地级市。

地级市主要是由经济发达的县级中心城市升级而成;或者是撤销地区行政公署后,将其范围内的中心城市升格而来(后者俗称“撤地设市”)。截至2025年,全国共设有地级市293个,其中“设区的市”289个、地级“不设区的市”4个。

历史沿革
{{Quote box| width = 300px | align = left | quoted = true | bgcolor = #f7f7f7 | salign = right | quote =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 source= 《》(1959年9月17日)。

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

分类
按产生途径划分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划入几个新的县。

*“地市合并”:即将原地区一级的省辖市与驻在该市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合并。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将驻在该市的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所并入的省辖地级市。
*“撤地设市”(也称“地改市”):即将原地区(盟)行署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撤县设市”(也称“县升地”):即将原县级市(或县、类似县级单位)升格为地级市。

  • “撤镇设市”:即将行政建制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

按辖县情况划分
地级市分为以下4种情况:
*既设市辖区,又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以下合简称“旗县”),也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只设市辖区,不代管县级市、不辖旗县的地级市;
**江苏省:南京市
**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
**福建省:厦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
**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只设市辖区、代管县级市,不管辖旗县的地级市;
**辽宁省:营口市
**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泰州市
**江西省:鹰潭市
**山东省:青岛市、枣庄市、烟台市、威海市
**广东省:江门市、茂名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

*均不设市辖区、不辖旗县、不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
**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
**海南省:儋州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列表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 地级行政区
  • 副省级市
  • 省直管县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地级市列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撤銷民族自治地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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