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

的权利法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修正案()簡稱「第三修正案」(),禁止军队在任何时期(包括战争时)在未经屋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占民宅。这条修正案是对英国议会于美國獨立戰爭时期通过的的回应,该法要求殖民地居民允许英军进驻并承担驻军费用。

第三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年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第三修正案是美國宪法中最没有争议,也是在司法诉讼中引用最少的条款之一。截止2009年都还没有成为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何一个判决的主要依据。

内容
*译文: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通过
背景
1765年,大英帝国议会颁布了第一部《营房法》,要求北美殖民地居民允许殖民地英军进驻并承担驻军费用,并且要求如果当地军营提供的空间不足,殖民地居民还要向英军提供小屋、旅馆和马厩等。波士頓茶黨事件之後,英国议会又颁布了《1774年营房法》。该法授权英国军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居民家中安置,这样的规定令法案成为一部不可容忍法案,导致殖民地人民寻求以革命手段摆脱殖民统治。美國獨立宣言中就有殖民地人民对此不满的表述。于是除罗德岛州外的12个州于1978年5月14日至9月17日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订的新宪法中包含两院制的国会和独享行政权的总统。与会代表中包括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人乔治·梅森,他于9月12日建议在新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其中列出多项公民自由来加以保护,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也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卷中对这一看法表示赞同。并且由于梅森和格里曾结成同盟反对新宪法,所以他们在会议结束5天前提出的动议也就很自然地被一些代表视为一种拖延战术。然而,这项动议的快速否决之后危及了整个宪法的批准进程。作家称原宪法权利法案的缺席是“第一等级的政治失误”多个州在会议上特别提出要对军队进驻民宅增加禁令不过,这条修正案最终在国会几乎是以全体一致同意的投票结果通过

等到权利法案提交各州批准时,双方都已经转变了立场。许多原本反对权利法案的联邦党人转为支持,以此来平息反联邦党人最尖锐的批评。而许多反联邦党人则转为反对权利法案,因为他们意识到法案的通过将极大程度地降低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的可能性。包括在内的反联邦党人还认为法案没有对宪法中最应该进行更改的部分加以变更,如涉及联邦司法部门和直接税的部分。

1789年11月20日,新泽西州批准了12条修正案的其中11条,其中包括第三修正案。12月19和22日,马里兰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分别批准了全部12条修正案。1790年1月19、25和28日,南卡罗莱纳州、新罕布什尔州和特拉华州分别批准了法案,其中都包括第四修正案。至此批准州的总数达到6个,距所需的10个还差4个。但接下来,康涅狄格州和乔治亚州认为权利法案缺乏必要性,因此拒绝批准,马萨诸塞州批准了大部分修正案,但未能正式告知国务卿。这三个州要一直到1939年的150周年庆典期间才批准权利法案。。截止2009年,还没有任何一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以这条修正案为主要依据。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将第三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另外几条修正案一起作为法院多数意见中的部分基础,称第三修正案意味着一种个人的家宅应该可以不受政府打扰的理念

1979年,纽约的狱警组织了一次罢工,政府于是派国民警卫队临时接替狱警的工作,并将他们从监狱的住所中赶了出来,以便国民警卫队住下。狱警于是告上联邦法院,称政府方面的做法违法了第三修正案。在1982年的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支持狱警的判决:1、第三修正案中的“房主”一词也包括租户;2、从第三修正案的作用来看,国民警卫队等同于军队;3、第三修正案已经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应用到了各州。案件之后发回地方法院,后者驳回了案件,理由是州政府官员可能还没有意识到第三修正案可以有这样的解读。

在1951年的美国诉瓦伦祖拉案中,被告要求法院推翻一条联邦租金控制法,理由是该法违法了第三修正案中,陆军预备役人员希望以第三修正案为由拒绝参加阅兵游行,法院同样没有采纳这一意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的类似的论点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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