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管理部门()是一個國家或超國家政府的,專門負責民用航空監管,包括核准航空公司和飛機登記、批建機場、空域監視、培訓民航飛行員及空中交通管制員、制定民航安全和經濟法規。
角色
由於使用航空器固有的潛在危險,民航管理部门通常會對及其運行的幾個關鍵方面進行監管:
- 影響飛行安全的航空器、發動機、機載設備和地面設備的設計
- 航空器及設備的製造和測試條件
- 航空器及設備的維護保養
- 航空器及設備的運行狀況
- 核發飛行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調度員和的執照
- 核准機場和
- 核定航空交通管制標準
根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議會將制訂法案(例如《民航法》或《聯邦航空法》)賦權予民航管理部门,該部門將有權在法案許可範圍內制定法規。
民航管理部门也可以參與調查航空事故,但在許多情況下,會由一個獨立的機構負責進行調查,例如:澳大利亞的(ATSB)、美國的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以便對監管部門進行獨立調查。
民航管理部门負責監督空中交通管制,並通常由一個獨立機構執行空中交通管制職能。
某些國家的民航管理部门可能會建造和運營機場,包括客運站等非空側(non-airside)運營,如尼泊爾民航局和都屬於此類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私營公司或地方政府機構,可能擁有並運營個別的機場。
歷史
過去各國民航管理部门獨立發展,導致各國產生不同的法規,使得航空器製造商須要針對特定國家的要求,開發不同的飛機型號,並且阻礙民航公司進入外國司法管轄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於1944年簽署並解決這些問題,進而促使聯合國於1947年成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該組織現在負責監督成員國,致力於實施監管變革,以確保採用最佳實踐法規。
(JAA)成立於1970年,之後於2009年解散,旨在促進歐洲各國民航局之間的合作,制定跨國機構的基本標準。
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成立於2003年,並取代聯合航空管理局,使整個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航空法規標準化。成員國擁有執行歐盟航空安全局規則的機構,並與包括亞美尼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和烏克蘭在內的非成員國有工作關係。
列表
本列表列出国家、地区与超国家的民航管理部门。
参见
-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
- 欧洲空中航行安全组织(Eurocontrol)
- (JAA)
*
*
- 航空事故調查組織
參考資料
外部链接
- [http://www.thirtythousandfeet.com/regulato.htm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regulatory & government agenci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401092019/http://www.canso.org/Canso/Web/links/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s Mor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ies]
- [http://www.aviationdictionary.org/ Free Aviation Dictionary]
- [http://www.isasi.org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ir Safety Investigators] (Government Air Safety Investigators Group Directory)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