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判

书判是指书写判词的能力,專指书法與判斷力,在中國古代寫毛筆字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以“书判拔萃”而言,书法的是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重要條件之一。

唐代始有書判選士,貢舉時有書科,在吏部铨选時有身言书判,還有科舉時的书判拔萃。朱弁《曲洧旧闻》云:“唐以身言书判设科,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犹有晋宋余风。”。宋初仍有書判拔萃,但北宋中葉後,書法不再受到重視,僅加強對判詞內容的重視,如欧阳修所言“书之盛莫盛于唐,书之废莫废于今,今文儒之盛,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非皆不能,盖忽不为尔”,甚至還有“假手”、“代书人”,南宋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亦载:“国朝不以书取士,故士亦鲜以书名家。”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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