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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

《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共10條,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5月21日公布並施行。內容要求當時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臺灣省人若以日本姓名為姓名者,應於3個月內回復其中國姓名,並詳述其手續及公部門後續處理流程,而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則須接受罰款。另,提及原住民族(時稱高山族)如無中國姓名者,應參照中國姓名自訂之。 背景 1945年臺灣因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由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轉由中華民國。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