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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公民法

緬甸公民法,是緬甸軍政府於1982年制訂關於緬甸公民身份的法例。緬甸目前承認三類公民,即公民,準公民和歸化公民。根據1947年憲法的定義,公民是屬於“土著種族”的人,擁有“土著種族”的祖父母,是公民的子女,或者在1942年之前住在英屬緬甸。根據這項法律,公民是需要獲得國家註冊卡(NRC),而非公民則需獲得外國人登記證(နိုFRC)。父母持有FRC的公民不得競選公職。 根據1982年緬甸公民法的定義,完全公民是指1823年前居住在緬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