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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田法

課田法,是西晉時代所規定的制度,其同占田制相關,內容為官府按人口來徵收田租。 內容 《晉書·食貨志》:「丁男(16-60歲)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13-15,61-65歲)男半之,女則不課。」課田的田租50畝收租4斛,大抵合每畝8升。邊遠民族居民不課田,每戶交米3斛,再遠的交5鬥,叫做「義米」;極遠的每人交錢28文,叫做「算錢」。 來源

壬辰詔書

壬辰詔書,也称壬辰之科、壬辰之制,东晋禁止豪强占据山泽的法令。 秦汉时,山林湖泽属国家所有,附近百姓可伐薪捕鱼,朝廷由少府设官向利用山泽的居民课以一定的赋税。实际是地方公有土地。自西晋末年北方士族渡江后,不断兼并平原地区的可耕土地,又擅自封山固泽,私禁樵渔。百姓无以维持生计,依附豪强大族为私客,国家控制的土地、编户减少。朝廷为了与私家争夺土地、劳动力,加以干预。晋成帝咸康二年(336年)壬辰日下诏:“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