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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籍法

新加坡國籍法是來自新加坡憲法,原則是血統主義和經修改的屬地主義。取得新加坡國籍有四種方式:出生、血統、註冊或歸化。 歷史 新加坡公民權首次授予於1959年,當時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那時,新加坡已獲授予充分的內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條例》將公民身份給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馬來亞聯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兩年的英國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新加坡人仍然被視為英國臣民,其護照有不常見的國籍身份:“英國臣民:新加坡國公民”而不是通常的…

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律()是基於英格蘭普通法法系。主要法律範圍-尤其是行政法,契約法,衡平法與信託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大部分是以判決先例為依據,再以法典為修正補助。其他主要法律範圍如刑事法、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則幾乎完全是以法典為依據。 當爭論點觸及傳統普通法原則、或是對適用於新加坡的英格蘭法典的法律解釋,或是基於英格蘭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釋,新加坡法官除了參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也仍舊會參照英格蘭法庭判例。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傾向於參考其他主要…

新加坡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经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适用于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

新加坡宪法第15条

、苏丹回教堂、马里安曼庙、天福宫。]] 《新加坡宪法》第15条保证新加坡的宗教自由。同条第1款指明:“每个人都有信奉、实践和宣扬自己宗教的权利。” 《宪法》中未有“信奉”、“实践”与“宣扬”的明确定义,不过其意思可以在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个案中找到蛛丝马迹。1964年,在未涉及本法的一个新加坡个案中,宗教方面的“信奉”可以解释为“申明;宣誓信仰或效忠”。2001年,马来西亚方面裁定,信奉宗教并不涵盖放弃某宗教,或采取无宗教之观点。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