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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LGBT權益

德國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權益的保障是歐洲各國相當完善的一個國家,最早在1898年,德國政界便已有廢除《刑事法第175條》的呼聲,該法將男同性戀者的同性性行為視為刑事罪行,並加以懲罰。1929年,德國國會委員會通過廢除刑事法第175條,但由於納粹黨的崛起及掌權,戰後保守派及宗教團體等阻撓,該法最終遲至1994年德國統一后才被完全廢除,但同性之間仍不能結婚;直到2017年,德國聯邦議院通過婚姻平權法案,德國的同性伴侶才擁有…

德國同性婚姻

德國同性婚姻的相關制度,起於2001年8月1日允許同性伴侶可以成為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並且賦予他們除了共同收養和租稅優惠以外的絕大多數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之權利。然而,2009年10月22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所有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延伸適用於(同性)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法之上。 2017年6月30日,德國聯邦議院以393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