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张子善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一起贪污案件,1951年底案发,1952年2月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执行枪决。该案引发了“三反运动”的高潮。此案后不久,195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案件背景
三反五反运动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三反运动”,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1952年1月,毛泽东等人进一步在大中城市内发动了“五反运动”,即“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骗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刘张二人
刘青山于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抗日战争。1941年3月起任中共大城县委书记,后先后担任冀中中共八地城工部长、冀中中共八地书记兼任冀中军区第八军分区政治委员、地委党校校长。1949年9月,刘青山任河北省天津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地委书记。1951年8月,调任河北石家庄市委第一副书记;同年10月,刘青山作为中国青年友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世界青年和平友好联谊会”。

张子善于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抗日战争。先后担任中共献县县委书记、冀中八地委组织部长、冀中十地委书记。1949年8月,中共天津地委和天津专署在杨柳青镇成立,张子善先后任天津地委副书记兼专署专员,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案件情况
据中国官方公布,1950年至1951年间,劉青山、张子善兩人在擔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区专员公署領導的期間,盜竊地方糧款28億9151萬元{{NoteTag|人民幣舊幣,舊幣1萬元折合新幣1元。。以上挪用公款、骗取贷款共计155亿4954万元(旧币面值,相当于今币155万余元)。

据中国官方公布,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合今币1.84万元)、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合今币1.94万元)。

逮捕
1951年11月12日至12月1日,在河北省保定举行中共河北省委第三次代表会议。11月21日李克才在会议上公开揭露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问题。时任河北省委第一书记林铁在苏联治病。中共河北省委当即由杨秀峰(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薛迅(省委组织部长)、孙光瑞(省检察署检察长)、董鲁安(河北省人民政府委员兼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李国华(1896一1976,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宋志毅(1904-1980,曾任冀中十分区专员,时任河北省高院院长)组成“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杨秀峰任主任,薛迅为副主任,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担任办案组组长。同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将河北省委的请示作了讨论,并向中共中央、毛泽东作出书面报告。此前刘青山已作为中国青年友好代表团成员,出席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会。当时身处苏联的刘青山被电召回国。刘青山猛拍桌子,吼道:“出什么事了,还能开除老子的党籍?”。最终,毛泽东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1952年1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时任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的文章《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刘青山、张子善巨大贪污案给予我们的教训》。河北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和华北局的有关指示,定出了四项具体措施。此外,该案牵连的41人受到处分,有的坐了监,有的开除党籍,有的撤了职,有的降了级,有的被遣送农村改造。拨乱反正时期,受牵连人士于1978年以后获得平反。有观点认为此案换来了“中国官场20年廉政”。也有人提到,“影响大,这后来还专门就现在还留下这么一句话,枪毙了一个刘青山、张子善,天津市的话,三十年没有贪污犯。”

对于运动式反腐,董必武等人认为,一个国家在刚刚成立的时候,要想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出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但出现了问题不能不处理,那么当时最好的办法那就是群众运动,找不到比群众运动更有效的办法,那么这可以说也是当时历史的选择。

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道。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因此二人没有辩护律师。(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才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调查取证过程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毛泽东曾经提出过“大胆怀疑”的方针,推崇的解放军六十六军的典型经验里,指导思想就是“大胆怀疑,追加预算”的八字方针,但这种“宁左勿右”的运动式调查取证无法让一些人信服。

  • 建国初期,对刘、张二犯的处理,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也无现成的案例可以参照,具体则由中国共产党组织决定如何处置,并由中共河北省委向中共中央提出“死刑”意见(而非检察机关)。

*无司法上诉机制,毛泽东直接批示并要求此案快审、快结、快判,而刘、张二人在公审大会宣判后,被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量刑争议
案件量刑过程中,毛泽东同意河北省委的死刑建议,当周恩来问:“万一有人出面讲情呢?”毛泽东回复:“不准。” 。后者随即找到了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提到:“刘青山、张子善错误严重,罪有应得,当判重刑。但考虑到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在干部中影响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了,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

原政协委员、中国民盟领导人之一的周鲸文认为,刘青山主要是因反共产党、反毛泽东而被枪毙,其他贪污数目更高的成百上千人都免于被处死。

部分民主党派人士认为,建国之初正是急需人才的时候,轻易折损有功之臣,很容易引起内部的分裂,同时他们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中共高层应该从制度与法律的建设角度,慎重处理腐败问题认为,“毛泽东实际上当然他对法制是轻视的,轻视的,他说过的,他说的宪法是我制定的,但是我都记不住,我们还是靠讲话,开会来解决问题,他而且自称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毛泽东还是以人治,但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法律制度,而在于当人和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谁更具有权威性,人治就觉得靠决议,觉得靠首长讲话,这是更重要的,法治是觉得必须靠法律制度,法律的规章制度。”

参见

  • 三反五反运动
  • 镇反运动
  • 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
  • 宪政主义#毛泽东时期

*人治
*法治

備註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421053506/http://big5.ce.cn/xwzx/gnsz/szyw/200705/16/t20070516_11382099.shtml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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