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捐

花捐,即在清朝及民國時期對公妓、官娼所徵的稅收,為公娼制度之附屬產物。1845年英屬香港首實行公娼制度,即承認妓院公開營業,並首徵收此稅,及後各租界亦開始建立起公娼制度並徵收此稅。而清政府於甲午戰爭後財政困難,亦需要籌措資金實施新政,各地因此開徵此稅,變相承認妓院的存在。

此稅收主要用作建立警察制度。然而,該制度遭遇不小阻力。由於相關稅收變相承認妓院存在,包括御史在内的官員以及地方士紳中都有不小的反對聲音。而相關稅收亦吸引不同利益團體及機構的爭奪。

清朝時期
由於清朝在末年推行「新政」與地方自治,設立巡警道、警察局等近代治安與行政機構,傳統由保正、甲長負責的治安功能被現代警察取代,保甲制度在多數地區逐漸消失。爲了獲得供養警察部門的資金,各地受租界啓發,開始徵收該稅項。福州、廈門最早於1903年開始實施此制度。

及後,清政府設立了工巡局並在北京城引入此制度。被視爲公娼制度正式在中國地區受到官方認可的起點。

中華民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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