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4月12日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义务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后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现行版本为2018年修正案。
立法沿革
1986年以前,中国基础教育缺乏统一法律,义务教育制度未立法。1985年,中国人均受教育年限仅4.3年。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确立九年义务教育,规定国家免收学费,但因资金不足,学生仍需缴纳杂费。
20年间,义务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2005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从1986年的96.4%提升至99.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从69.5%提升至98.4%,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超过95%。2000年前后,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原有义务教育筹资机制失效,法律修订迫在眉睫。第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数量持续增加,2003年近600名代表提出修订议案,2004年和2005年每年均有22件相关议案,签名代表分别为727名和740名。
200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历时三年,三次审议。2006年6月29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条文扩展至8章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明确将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并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性要求。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性事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必须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或宗教信仰,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六周岁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由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导义务教育工作,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该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法律明确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实施
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后,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结果表明城乡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实现了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2007年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达5046亿元,同比增长2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2992亿元,同比增长37.4%。2008年秋季学期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重点工作,法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条件,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截至2008年12月,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完成,”两基”人口覆盖率达98%。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议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推动农村学校从维持运转向提高教育质量转变。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素质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 受教育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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