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2月29日经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用于调整收养关系的基本法律。1998年11月4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版。该法于2021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其内容经修订后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

立法沿革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收养法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为立法宗旨,确立了收养关系成立、效力与解除的基本规则。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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