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12月26日经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侵权责任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于2021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其内容经修订后被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吸收。
立法沿革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主要分散规定于1986年《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以12个条文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侵权纠纷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分散立法的模式已难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社会各界对制定统一的侵权责任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侵权责任法为草案中的一编。此后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制定单行法、后编纂民法典的路径。2008年,侵权责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
法律针对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在网络侵权领域,法律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实施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案件分类和裁判标准上趋于统一。2010年至2020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覆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领域。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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