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斯檀跋法经》()是一部梵文典籍,属于印度教吠陀后期传承的忆闻类法文献,也是公元前第一千年流传至今现存最古老的文献之一。它是鹧鸪氏学派现存的三部法经之一,相较于黑夜柔吠陀的弥多罗衍那支派,该学派形成时间相对更晚;另两部法经为《宝陀衍那法经》与《金髻仙人法经》(Hiraṇyakeśin Dharmasūtra)。
《阿帕斯檀跋法经》隶属于《阿帕斯檀跋劫波经》合集,与《阿帕斯檀跋娑罗陀经》、《阿帕斯檀跋家宅经》共同构成整套典籍,是保存最为完好的上古礼法文献之一,书中引述并列举了十位上古礼法先贤的见解,学者据此推断,在本经成书之前,古印度已然拥有体系完备、品类丰富的法经文献脉络。
作者、成书地域与年代
本法经归于阿帕斯檀跋名下,此人乃是夜柔吠陀一支学派(支派)的创立者。依印度传统记载,阿帕斯檀跋为宝陀衍那的弟子,其门下又收希罗尼耶凯辛为徒。三位贤者各自建立吠陀学派,三支学派皆依托黑夜柔吠陀传承撰著典籍,各自汇编专属的劫波经丛书。三人虽为学派开创者,但是否亲自撰写本法经尚无定论。帕特里克·奥利维勒提出一种观点:本经冠以阿帕斯檀跋之名,实则由其学派后辈学人编撰而成。
阿帕斯檀跋学派的发源地大概率位于印度南部,即今安得拉邦与特伦甘纳邦境内、戈达瓦里河与克里希纳河之间的区域,该推论尚无确凿定论。本经2.17.17偈颂提及“北方人”的习俗,但此处“北方”所指代的地理范围难以界定(梵文原词或为乌塔拉迪。在摩陀婆传承体系中,共有三座修道院,分别为乌塔拉迪马塔、维亚萨拉贾马塔、曼特拉拉亚马塔;现今阿帕斯檀跋学派的信众大多隶属于摩陀婆传承)。此外,上古文法大家波你尼也曾提及本经,学界普遍认定波你尼活动于印度次大陆西北部。奥利维勒指出,鹧鸪氏学派的三部法经均南北习俗兼述,却从未明确南北的具体地界;但若将本经成书地划定在印度南部半岛,足以证明公元前第一千年,婆罗门思想已然在印度南部扎根成型。奥利维勒同时认为,夜柔吠陀各学派原本兴盛于今印度北方区域,因此《阿帕斯檀跋法经》的成书地更有可能是北印度,而非南印。与之观点相悖,罗贝尔·林加特依据帕拉瓦王朝碑铭等金石证据佐证,阿帕斯檀跋学派在上古时期便扎根南印度,范围大致涵盖英属殖民时代马德拉斯管辖区的诸多地域。
凯恩推定《阿帕斯檀跋法经》成书于公元前600至前300年,后续考证进一步缩小至公元前450至前350年。林加特表示,文献内证足以佐证其年代久远,本经与后世礼法典籍不同,通篇未曾提及佛教。霍普金斯等学者则认为,该特征仅因学派发祥于安得拉偏远地域,属于地域因素造成的文本现象。而奥利维勒与诸多学者持相反看法:《阿帕斯檀跋法经》初版成书时间或许晚于其他法经,但现存传世版本,是古印度留存至今年代最早的礼法典籍。
奥利维勒总结,无论各典籍成书的先后时序如何,这部古老的《阿帕斯檀跋法经》已然具备成熟完备的司法程序体系特征,足以证实,在本经落笔之前,古印度早已形成成熟的礼法文献体系。
体例架构与文本内容
本经采用契经体例,为《阿帕斯檀跋劫经》三十篇问答篇章(प्रश्न,意为篇目、议题、问章)中的组成部分。《阿帕斯檀跋法经》对应整部合集的第28、29篇;前24篇为《天启经》,记述吠陀祭祀仪轨,第25篇为辅佐祭仪的咒语篇目,第26、27篇为《家宅经》,记录居家之人的人生礼俗,最后的第三十篇为《绳法经》,专门记述祭坛修筑所需的数理测算知识。全书编排条理缜密,在《劫波经》合集中大量精准互引其他篇目内容,行文风格高度统一,疑似出自单人之手。
本法经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围绕梵行期学子阶段展开,下卷专门论述居家居士的处世礼法。
《阿帕斯檀跋法经》篇目一览
典籍价值与意义
《阿帕斯檀跋法经》的核心特色,是将世人共同约定、世代承袭的民间习俗置于首位,吠陀圣典的权威位列其次。阿帕斯檀跋提出,仅凭天启经文不足以成为正法(达摩)的唯一源头,正法具备实证务实的特质。帕特里克·奥利维勒引述本经观点:无论上古典籍,还是当世民众,都不存在绝对恒定的律法本源。“正法与非正法不会主动昭示世人:我在此处;诸天、乾闼婆与先祖神灵,也不会明确宣告何为正、何为邪”。
本经载明,绝大多数律法,皆由雅利安族群共同议定是非善恶而来。律法应当顺应时代更迭不断演变,该理念日后在印度教体系中发展为“时代正法”之说。奥利维勒评价,本经2.29.11至15偈颂展现出开阔包容的思想:即便礼法大典未曾记载的正法内涵,亦可从女性与所有种姓的民众身上习得。本经同时承认女性的财产权,女子有权继承父母的财物遗产。西塔・阿南塔・拉曼评述:“阿帕斯檀跋出身南方安得拉地区,深谙南土风俗,包含母系传承传统。本经极为看重夫妻共同体(《阿帕斯檀跋法经》2.1.7-10),二人共同主持吠陀祭祀,以求家族兴旺绵延”。
阿帕斯檀跋提出一套诠释逻辑:吠陀原本囊括全部知识,完美的正法要义尽在其中,只是吠陀经文部分内容已然散佚失传。现世良善民众的习俗,皆是源自古本完整吠陀;既然原典残缺,世人便可以贤良人群的通行习俗为凭据,反推原始吠陀记载的正法本意。奥利维勒将该理论称作“散佚吠陀假说”,它确立了民间良俗的法理地位,使其成为参悟正法、立身行事的重要参照。
《阿帕斯檀跋法经》在配套的《绳法经》中,给出了精度极高的\sqrt{2} 近似值,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五位。其记载的2的算术平方根计算公式如下:
\textstyle 1 + \frac{1}{3} + \frac{1}{3 \times 4} - \frac{1}{3 \times 4 \times 34} = \frac{577}{408} = 1.41421\overline{56862745098039}
后世注疏著作
后世曾为《阿帕斯檀跋法经》撰写多部古注(),唯有哈罗达多所作《乌朱伐罗》(Ujjvalā)注疏完整流传至今。哈罗达多大概率为南印人士,活跃于十二至十三世纪,除本经之外,他还为《阿帕斯檀跋家宅经》诸篇目、《乔达摩法经》撰写过注解。
1885年,伯赫特林克批评哈罗达多的注疏缺少欧式考据批判思维;帕特里克・奥利维勒等现代学者指出该评价有失公允、结论谬误,哈罗达多治学审慎严谨,考据细致程度远非伯赫特林克以及一众十九世纪东方学研究者所能及。
另请参阅
- 《政事论》
- 《摩奴法论》
- 《奥义书》
- 《吠陀》
- 《宝陀衍那经》
参考文献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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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 奥康纳,约翰・J.;埃德蒙·弗雷德里克·罗伯逊[https://mathshistory.st-andrews.ac.uk/Biographies/Apastamba.html 《阿帕斯檀跋法经》],圣安德鲁斯大学麦克导师数学史文库(本篇目介绍其绳法经数理成就)
- [http://www.sacred-texts.com/hin/sbe02/index.htm 《阿帕斯檀跋法经》] 格奥尔格・比勒 译注,《东方圣典》(1879年),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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