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8月28日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第一部信息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后经2015年和2019年两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正,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促进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竞争。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第二次修正,主要修改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条款,与《密码法》等法律相衔接,同时调整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中的罚款数额。
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采取功能等同的立法路径,不强制规定具体的技术方案,而是确立技术中立的法律框架。法律认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要件包括: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是该法的另一核心内容。法律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以电子形式存在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电子认证服务制度是该法的重要配套制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发放数字证书,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2015年修正后,认证服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市场监管得以放宽。法律同时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妥善保管签名制作数据的义务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
实施
电子签名法施行二十年来,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证照、网上银行等应用场景广泛使用电子签名技术。2020年COVID-19疫情,电子签名在不见面审批和远程办公中的使用量大幅增长。电子劳动合同作为电子签名在劳动法领域的典型应用,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公钥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