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8月29日经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法律。后经2009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作出技术性修正,主要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以与《物权法》的用语相衔接。
2018年的修正是一次重大制度调整。2015年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三权分置改革等试点经验进行了系统调研。2017年11月,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明确了经营权的内涵和流转规则。承包方可自行经营或流转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经营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保护,不得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农村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两类。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期限是法律的核心制度之一。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18年修正增加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实施与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截至2010年代末,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确认了二亿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面积持续扩大,全国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
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也面临若干问题。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物债二分说的争议。2018年修正直接将政策语言法律化,使用土地承包权概念造成了立法体系的不协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不清也不利于相关规则的设计和权利行使。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部分地区试点中推进,但金融机构在操作中仍面临抵押物处置和风险控制的困难。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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